|
| |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4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
| |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中小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主创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
| |
为了规范与促进企业信用征信,保障公平、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和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本市企业信用征信实行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企业信用征信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
| |
为建立深圳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建立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由评估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服务活动。
|
| |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