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单位中的高管人员、财务人员是否存在双重任职情况;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是否与股东单位完全严格分离。
·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了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组织结构,受不受大股东单位控制,是否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或与大股东合署办公的情形。
·财务方面:上市公司是否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基本管理制度;是否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自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纳税;上市公司能否进行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是否存在大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及占用资金的情况。
3、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措施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治理中的弱势群体,对它的保护水平也使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重要指标。在这一指标中,主要考虑的方面有:
·中小股东是否能便利地获得有关信息;
·是否使用累计投票制度;
·前十大股东在表决自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是否采取了回避政策;
·交叉持股达10%以上的公司之间是否在表决时采取了回避政策;
·前十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借款、相互担保的问题;
·非主要股东是否召集过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是否发生过广泛征集股东投票权的事例。
4、企业信息披露状况
企业的信息披露既是上市公司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的主要依据。上市公司如果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必然就会在投资者面前失去公信力。因此,企业信息披露状况无疑成为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指标之一。在这一指标中,主要的判断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