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营能力
1、最低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必须达到保险法规规定的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两种,一种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即在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认可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另一种为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即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达到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当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办理再保险、业务转让、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改善其偿付能力。否则将被认为是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是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核心,将被列为特别监管对象。这是因为一般企业只要其资产市场价值大于负债,仍有其偿付能力;而保险业不同,因为保险公司事前获得收取保费的权利,要到未来约定事件发生以后才负责赔款或给付义务;而投保人要先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到将来才享受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如果保险公司经营破产,绝大多数保险合同还未到期,这样,就会造成投保人失去经济保障,蒙受无故损失。因此,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必须大于保险法规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由于保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所造成的,国家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才在法律上作了如此规定。关于实际偿付能力和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实际偿付能力=年末认可资产一年末认可负债
式中:
年末认可资产=∑(年末各项资产×各项资产认可比例)
(各项资产认可比例按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资产认可标准》规定办理。关于年末认可负债,其中各项准备金按照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评估,其他负债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评估)
(2)最低偿付能力。
财产保险公司计算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甲、本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
乙、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23%。
(综合赔款金额=赔款支出+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
人寿保险公司计算最低偿付能力为长期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之和:
甲、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之和:
a.一般寿险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联结类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