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信评级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虽然涉及到资信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但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目前只有《证券法》中对证券评级机构以及证券评级人员做了一些规定(但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仍是空白,法制建设的滞后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而我国的《保险法》未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作任何规定。
5.缺乏客观、可信的评级资料。
资信评估机构评级所需的资料一般主要来自受评企业,但在目前社会信用状况不佳的大环境下,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常常缺乏客观性和可信性,评级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受评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核实,这不仅为资信评估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而且直接影响到资信评级的准确性。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上市的保险公司还不多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比较严重。
二、国外保险信用评级的发展研究
(一)国外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基本模式。
从国外资信评级业发展的历史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市场驱动型”模式,主要存在于欧美一些国家。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监管部门不直接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等进行监管,资信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主要由市场决定。监管部门作为资信评级结果的使用者之一,一般都根据资信评级机构在市场中的表现,做出认可某些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的规定。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在20世纪70年代加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在有关规定中广泛使用资信评级结果,特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5年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资信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认可,使这些公司的业务迅速发展,并迅速成为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的跨国机构。
二是“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发展资信评级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属于这一种模式,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和有效监管成为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比如,不仅很多国家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核准和认定,以及资信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资信评级机构。
从国际经验看,不论是哪一种模式,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情况,而不是被评级对象是否愿意接受评级。其中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使用对评级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通过政策法规支持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是发展培育资本市场的一个途径,同时,资信评级机构作为向公众提供风险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其发展的初期对其加强监管,也有利于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信用评级的基本方法。
国际上的信用评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观评级方法,另一种是客观评级方法。主观评级更多地依赖于评级人员对受评机构的定性分析和综合判断,客观评级则更多地以客观因素为依据。随着评级行业的不断发展,各评级机构认识到单纯依靠主观评级或客观评级都不能很好地反映受评企业的资信状况,因此目前许多评级机构都强调主观评级与客观评级相结合,但不同的评级机构在评级程序和具体的指标体系方面仍存在差别。
A.M.Best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保险研究的保险评估机构。根据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该公司先后已经为超过2600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700家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等级评估。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提供了防范保险公司破产的专业意见,其评估标准——BEAT Rating已成为业界及投资界所普遍接受的评估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行业标准。A.M.Best公司评级的变化范围从A++到F,对应于从优到差的评级结果。见下表:
|
标准
等级 |
文字评价 |
字母等级 |
财务成绩等级(FPR) |
|
安全等级
|
优(最好) |
A++ |
FPR——9 |
|
A+ |
FPR——8 |
|
良(极好) |
A |
FPR ——7 |
|
A- |
FPR——6 |
|
中(很好) |
B++ |
FPR——5 |
|
B+ |
|
危险等级 |
中(足够好) |
B |
FPR——4 |
|
B- |
|
中下(一般) |
C++ |
FPR——3 |
|
C+ |
FPR——2 |
|
勉强可以 |
C |
|
|
C- |
|
|
非常危险(没有评级意见) |
D |
|
|
受政府干预(没有评级意见) |
E |
FPR——1 |
|
破产清算 |
F |
|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 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