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来,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膨胀、清理、整顿、竞争和整合的过程。相应地,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也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信用评级行业的初创时期是从1987年-1989年,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估机构,各地专业银行的咨询公司、调查信息部等咨询机构也开展了信用评级工作。第二阶段是从1989年-1990年,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立的评估公司一律撤销,信用评级业务交由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第三阶段是1990年-1992年,信用评级事业进入了一个以组建信誉评级委员会为基本模式开展业务的新阶段。第四阶段是1992年-1996年,资信评估业进入探索和调整阶段。1993年国务院发文提出,企业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并要求1亿元以上的企业债券要经过全国性的评级机构评估。在此阶段,我国建立起了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方法,各地、各大中型城市几乎都有资信评估部门。第五阶段从1997年到现在,是评估机构酝酿并迅速发展阶段。1997年央行发布的547号文件,确定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具备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并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在发债前,必须经央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央行各地分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对贷款1亿元以上的企业,除银行审贷部门评级外,同时由央行分行指定的
独立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目前各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都兼有资信评估的职能。人民银行分行已陆续认定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证企业进行一般资信评级与跟踪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证评级正在成为资信评级公司的重要业务。目前一些规模较大的评级公司已着手对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自主评级。
我国评级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市场化类业务,主要包括对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第二类是区域垄断性业务,主要是对信贷登记企业评级,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开展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评级。
我国的
信用评级业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对资信评级行业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各方对信用评级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相关政府部门对评级结果的利用程度不够,信用评级业的权威性没有确立。二是资信评级业的制度建设已具备一定基础,但立法工作仍然较为滞后。三是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有待增强。部分信用评级机构缺乏行业自律性,评级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导致不规范竞争和恶性竞争。而部分发债企业对信用评级存在认识偏差,不切实际地追求高信用等级,如果评级机构违背公正性而迁就客户,也会造成评级机构公信力的降低。 来源:《证券日报》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