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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高层谏言:公司债不妨采用“双评级”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1-13 【◎在线投稿】
  证监会六月底颁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停止意见征求。有信用评级机构的高层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建议证监会对核准发行的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固定收益或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采用“双信用评级”模式。
  双信用评级是指,对于某一债券品种分别由两家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同时对投资者公布结果。这种评级方式是一个国际惯例,目前国内市场采用的是由单一机构评级的模式。
  业内普遍认为,公司债试点将采用信用债券即无担保债券的形式展开,以实现真正的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直接融资。而市场中第三方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就是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债券等金融产品风险定价的主要依据。
  “在发行信用债券的情况下,两个机构一起来评能够更好地提升透明度,至少给投资者多了一个衡量的标杆。”上述人士称,“双评级”模式可以给市场更大的信心,收益率就可以定在更加合理的区间。
  虽然证监会没有明确提出将采用“双评级”模式,但对多机构评级作出规定。对于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其委托的证券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若有异议、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情况,《办法》指出,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与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同时公布评级结果。
  《办法》称,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证券评级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应将信用等级告知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一次。
  上述人士表示,目前有些债券品种信用评级等级很高,但被市场接受的收益率却不尽如人意,与其信用评级不相符合。这是单一评级带来的弊端。
  《办法》还规定,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应依照《办法》的规定向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券评级机构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这对评级公司来说当然是好事,对这个行业的发展是很好的促进和自律。”上述人士认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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