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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动态
加强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1-21 【◎在线投稿】
  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简称“标准”)在整个信用评级监管体系的作用如何,它对于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中资信评级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它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又如何衔接,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从监管机构角度来看,标准的颁布使得评级监管部门无论在维护市场进退机制还是在评级业务两个方面都有了一个明确的、成体系的监管依据
  1、“标准”的颁布使得市场准入的程序和标准更明确。
  1988年3月,独立于金融系统的资信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信用评级业的诞生。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须经认可的评级机构评估,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认证了9家可以对企业债券进行评级的机构,这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首次、也是到目前为止惟一一次的官方认可。2003年后,中国保监会等先后认可了其中5家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但对机构进入相关评级市场的标准、程序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新发布的“标准”确立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市场准入的一系列规则,在程序上,从申请、审查、运行到退出都有较为细致的规定,填补了现有文件在市场准入程序方面的空白。“标准”在市场准入程序之后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从业要求,这些要求在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方面对评价一个评级机构的优劣作出了明确规定;若达不到监管要求,“标准”对评级机构的退出情景、退出程序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2、“标准”的颁布将促使评级业务的监管向规范化发行发展。
  “标准”的发布使得监管机构对评级领域的管理更加深入、细致和完善。“标准”的施行必然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带来更进一步的影响:
  首先,“标准“对现有评级法规制度的深化使得监管的依据更加明确,避免了监管可能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因素,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的判断更具有公正性和效率性,也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现场监管“有章可循”,同时总行对分行的考核也更加明确。
  其次,“标准”对监管的手段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信用评级业的监管重点是评级质量,“标准”从评级机构事前建立的利益回避机制,事中对评级程序的遵守,到事后的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质量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的淘汰机制,以此可以有效地制约评级机构的行为,防止后者的违规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三、“标准”统一了各评级机构评级原则、评级程序、指标含义及评级报告内容等便于规范评级业务,更有利于用统一的“标尺”来检验评级机构的业务质量。
  二、从评级机构角度来看,“标准”对评级机构的各种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都作出了规范,是在承继现有评级规章制度基础上的具体化,便于实际执行和操作
  1、“标准”和现行法规配合可对评级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
  对于资信评级业务,部门法规中都没有对如何才是勤勉尽职作出规定。而“标准”则建立了一整套程序和准则,以作为判断从业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的标准。
  2、“标准”和现行法规配合可更明确地界定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标准”除了有对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规定外,还对评级机构本身的行为有直接的详细描述,它更为细致地规定了评级机构的工作程序、操作规范、行为准则;这些规定中虽然并没有对评级机构应负法律责任的直接表述,但是配合已有的法律法规将会使得评级机构在具体事件中的法律责任的界定更加准确。
  3、现有法规和“标准”对于评级机构行为规范各有侧重。
  “标准”并没有直接规定违反标准应负的责任,而主要是从如何保证评级工作和产品具备高质量入手。在工作中,评级机构应当不断改进自己的评级质量,达到甚至超越标准的要求;同时要注意法律法规对评级机构的行为指引,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努力。  来源:《经济日报》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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