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如约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的综合评价。信用评级的核心作用在于揭示债务的信用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日益深入和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如何迅速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水平,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已成为摆在金融监管当局面前的重要课题。
我国信用评级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成立了20 多个信誉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帮助商业银行识别风险。90年代初,信誉评审委员会逐步贴近市场,走向独立运营。同一时期,一批完全独立于银行系统之外的评级机构注册成立。1993年,人民银行将信用评级认定为金融服务业。1997年,人民银行发文认可了9家具有全国企业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这是我国监管当局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首次、也是到目前为止惟一一次的官方认可。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一支信用评级队伍。据统计,目前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专业评级机构有73家,专业评级人员近千人。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家国外评级机构在北京开办了分公司或办事处,并与国内评级机构开展了技术合作。评级业务分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两大类。主体评级是当前我国信用评级的主流产品,其中又以借款企业评级为主,2005年借款企业评级业务量占当年信用评级业务总量的96.5%。受资本市场发展缓慢影响,债项评级业务量较小,但增长速度很快。2005年债项评级业务量比2004年增长了3.7倍。
从国际经验看,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有两种模式。一是“市场驱动型”,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评级制度是经过上百年的市场优胜劣汰形成的,对信用评级业的约束力来自于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但以市场的作用为主。二是“政府驱动型”,以印度、日本为代表。该模式中政府监管部门是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管者。从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紧迫性和当前评级业发展的现状看,政府的大力扶持和积极指导是评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采取“政府驱动型”更符合实际。
根据国务院、中编办的批准,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开始履行 “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至此,作为征信业有机组成部分的信用评级业被明确纳入人民银行监管范围。
我国信用评级业的监管原则与制度
为培育我国评级市场,提高评级机构的技术水平与评级质量,规范评级执业行为,确保市场健康发展,我国信用评级的监管原则是“边规范、边发展”。目前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的具体工作和制度建设都围绕此原则展开。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是要求将信用评级作为发行商业信用债券的先行条件,这既是保护债券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又有助于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二是在对评级机构的执业经验、人员素质、评级程序和方法、内控制度、资本金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认可了5家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避免了恶性竞争,促使5家评级机构的较快成长。
我国是一个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80%的融资来源于银行信贷,评级空间巨大,目前19个省市正在稳步推进借款企业评级和担保机构评级。
规范的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2004年12月人民银行下发了第22号公告,明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必须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评级。为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评级机构提高服务水平,200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填报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为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了统计报告制度。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引导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这是国内第一部规范评级机构业务行为的部门规章。2006年6月,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报备制度和信用评级报告管理制度。
信用评级业的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
信用评级业的监管目标是建立科学统一的监管体系。具体地说,监管当局的职责是设计良好的制度安排,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监督信用评级机构切实履行风险揭示的职责,向投资人负责。
信用评级业的监管重点是评级质量。评级质量是信用评级机构的生命力所在。好的信用评级机构其信用评级结果能发挥风险度量、风险检测、风险预警、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树立自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要做到这一点,评级机构不仅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而且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评级方法和技术。监管评级质量就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在不介入其评级方法和技术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监管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
一是要求建立利益冲突规避机制。防止围绕信用评级机构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各国监管部门都作出了规定。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在其2003年发布的《在联邦证券法监管下的评级机构及其评级的作用》的文件中提出,为了控制对“发行人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报告征订者与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评级机构的评级业务与辅助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必须加强专门的限制。在我国,一些评级机构从成立之初就与政府部门或者商业银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以致于影响到评级业务的公正性。要杜绝这种联系的影响,就要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实施限制。如果评级机构的员工与被评对象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评级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回避制度。由于评级机构除提供评级业务之外还开展信用管理、信用咨询等服务,应建立公司防火墙制度来避免评级业务与其他业务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二是要求评级机构遵守评级程序。合理的评级流程是评级质量和评级结果客观公正的制度保证,也是信用评级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应严格遵循规定的评级程序完成评级过程,具体而言应执行8个步骤:签订合同、收取费用;搜集资料、报表;现场调查和访谈;出具信用评级报告书;内部评审委员会评定等级;复评;等级公告;跟踪评级及其安排。
三是要对评级结果的违约率进行检验。评级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是国际公认的事后检验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尺。20世纪70年代,美国几家权威的评级机构就是凭借其历史数据显示的评级违约概率的准确性而获得投资人和监管当局的普遍信赖。违约率检验是评价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最直接也是最科学的方法。为检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质量,人民银行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结合信用评级统计报表制度采集的信息,建立了信用评级违约率验证系统。通过采取事后验证、信息披露的办法,在市场中筛选出具有较高评级质量的评级机构,树立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信用评级业的监管思路
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贯穿于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即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事前监管,即对合格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给予承认。鉴于《征信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目前人民银行不批准机构。为避免进入门槛过低引发市场无序竞争的局面,人民银行明确了信用评级业务准入的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认可了5家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在信贷市场,由商业银行与评级机构进行市场化双向选择。事中监管,即对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督。事中控制是建立在大量基础性、制度性工作基础之上,便于稳定、连续地跟踪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评级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及时作出调整。目前人民银行建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报备制度、信用评级报告管理制度和信用评级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了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制度。事后监管,即建立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制,以违约率统计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检验。
信用评级业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在实施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还要遇到一些新情况,有些是各国都可能遇到的问题,有些是独具中国特色的,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首先是信用评级业对外开放的问题。信用评级涉及一国主权信用,关系经济、金融安全,多数国家对外国评级机构入境持限制态度,即使允许外资入股国内评级机构,也是严格限制其控股比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引进国外先进的评级技术和经验,将允许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但本着金融监管的审慎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资评级机构将遵循“先合作、再合资(中资控股)”的顺序进行,开放的进程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取决于评级市场的发展程度。目前,已有国内评级机构与穆迪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在对待外资评级机构的问题上,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各国是以怎样的方式引进和利用外资评级机构的?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哪些领域最有效地与外资评级机构开展合作?如何培育国内民族的品牌评级机构?
其次是评级的收费问题。从各国评级机构的经历看,
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始终存在于定价过程之中。在发行人和承销商联合施压,评级市场需求不旺的情况下,评级机构之间低价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评级机构的权威性,也难以保证评级的质量。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通过正面宣传,纠正市场参与主体的错误认识,为信用评级营造一个有序的、良性竞争的空间;二是各评级机构自身要坚持原则,以评级质量为重。在行业自律组织缺失、实施行业标准困难的情况下,在监管中明确评级收费的政策也是目前的一个选择。 来源:中国金融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