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评级的市场定位
对信用评级的市场定位,目前存在一定争论,其焦点是如何确定外部评级的边界。有不少人认为,内部评级法是国际领先银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巴塞尔委员会也肯定了其在计算资本金方面的优越性,所以外部评级没有必要介入信贷领域。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以银行内部评级优于评级机构评级为由,将外部评级排斥在信贷市场之外的观点存在明显的错误。
第一,就信息搜集和处理而言,外部评级机构不一定比银行差,某些方面还有自己独特的第三方优势。因为外部评级机构的执业队伍较为专业,可以广泛地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工评级对象及相关的信息,尽管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时可能会拥有一些额外的客户信息,但在外部信息的获取方面却不如外部评级机构,而且由于利益博弈关系的存在,商业银行在与客户“一对一”的谈判中所获得的信息也可能会失真。
第二,就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而言,内部评级法与标准法的结合使用,可以弥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存在的缺陷。按风险资产的高低持有相应的资本准备,对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是不利的,因而银行作为经济人缺乏真实披露内部评级信息的激励机制。由于标准法是以外部评级为基础的,而外部评级机构所处的中立地位,又决定了它在真实披露评级信息方面存在激励,所以在贷款企业信用评级中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可以达到促进商业银行真实披露内部评级信息的效果。
第三,就评级结果的效用而言,外部评级要优于内部评级。内部评级的结果主要是被银行用来识别和评估风险的,一般不向外界提供,使用的范围比较狭小。但是,外部评级结果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它体现的是第三方对风险的看法,既可以供银行在揭示风险中参考使用,也可以被政府和经济组织使用,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为有关当局提供比较客观的数据分析,更好地满足宏观管理和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
信用评级是以信用活动为基础的,信用交易的规模和结构决定信用评级市场的规模和发展方向。目前,我国间接融资占了国内融资总量80%以上的份额,即便是下一步金融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有了较大发展,但银行体系融资的主渠道地位仍然不可能动摇。因此,当前与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信用评级的主要市场不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也就是说,我国信用评级的主要市场应该定位于信贷领域。
二、信用评级的监管架构
自1999年企业债券管理职责由人民银行移交给原国家计委后,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问题就一直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几乎空白,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健康发展。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信用评级业进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信用评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对信用评级的程序和透明度要求,信用评级业今后的发展方向等,都需要监管机构给出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其次,对信用评级行业实施有效性监管,可以促进信用评级业务的规范运作,更有利于提高信用评级结果的公信力,扩大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再次,必要的监管规则有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营造信用评级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最后,各国经验表明,信用评级涉及一国主权信用,关系经济金融安全,因而信用评级业的对外开放需要适当的监管。
那么,如何构建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架构呢?笔者认为,从理论和逻辑的角度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机构运行成本较低。不同的组织架构意味着不同的监管成本,若组织架构设计得当,能够促使监管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方式达到监管目标。由于监管呈现出规模效应和范畴效应,所以监管者的数目越少,优点便越多,机构成本就较低。
其二,监管成效能够优化。即在给定的制度和技术约束下,监管机构存在一种特殊机制和文化,使得监管者的行为更为有的放矢,能够尽量避免监管抑制和无效监管问题的产生,进而给被监管者带来稳定的监管预期。
其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信用评级业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和信贷市场,这些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在技术层面上要有可操作性,使社会信息资源的“漏损”达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