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构建我国信用评级业监管架构的基本思路:
第一,采用统一的监管模式。目前与评级业关系密切的有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笔者倾向从中选择一个部门作为监管主体。这种集中式的监管架构,不但比分散式的监管架构具有机构成本优势,而且还可以避免监管重叠、监管冲突或监管真空问题的出现。
第二,选择合适的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具有信用评级业监管的人才、经验和文化优势,拥有强大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和非银行信用数据资源,特别是人民银行在货币市场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征信管理等职能,都提示信用评级业的监管职能可能它莫属。
第三,赋予明确的监管职责。信用评级业的监管部门应当被赋予四个主要职责:审批信用评级机构设立;监督和管理信用评级市场;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作业规则;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信用评级的收费制度
从信用评级收费的发展历史看,评级机构已从最初的免费评级,逐步转变为收费评级,并产生了向投资者收费和向发行方收费两种不同的收费方式。但是,近年来关于评级收费问题的争论开始增多,人们对选择何种评级收费制度尚未达成共识。
有观点认为,向发行方收费存在制度性缺陷,主张采用向投资者收费的制度安排。其主要论点是:信用评级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投资者,向发行方即评级对象收费,造成“实际委托人”缺位,扭曲了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甚至产生“级别购买”现象。对此,笔者不以为然。首先,评级结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性,其受益者既可能是评级对象,也可能是投资者,因而“实际委托人”并非一定是投资者。其次,发行方和投资者客观上存在利益冲突,评级机构作为服务两者的中介机构,不论由谁选择评级机构并支付评级费用,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甚至“级别购买”现象,或给出有利于投资者获取较高收益的评级结论,或给出有利于评级对象低价格负债的评级结论。最后,声誉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评级机构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从而抑制了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显然,向发行方收费和向投资者收费,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身并没有孰优孰劣的必然依据。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事实上,各国在
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中,经过逐步演变普遍选择了以向评级对象收费为主的制度安排,只有少数评级机构采用向投资者收费的方式。因此,到底采取哪一种收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市场参与者的偏好和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在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和市场公信力不高,但现在并没有明显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目前向评级对象收费的制度安排,导致评级机构失去了独立公正性。总之,向评级对象收费是国际通行的信用评级收费方式,对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来讲是适用的和经济的。
四、信用评级的发展模式
信用评级是一种特殊的
信用产品,也是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从国际评级市场百年发展的历程和经验来看,信用 评级市场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驱动型”。在这种模式下,信用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主要由市场决定,政府对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基本上采取不干预政策。二是
“政府推动型”模式,以印度、日本为代表。该模式中政府的支持和培育,对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事实上,无论是“市场驱动型”还是“政府推动型”模式,其运作的核心问题无非是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如何进行组合搭配,各国发展模式的差异就在于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作用的边界及动态调整的均衡点不同。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信用活动在我国呈现出不同于某些发达国家的特征。一是信用活动初具规模,但经济信用化程度仍然不高,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还不完全成熟。二是信用交易风险较大,需要政府加大信用管理力度,激活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三是市场主体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和技巧,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四是信用中介化特征显著,银行体系的意愿程度和政策取向,对信用评级市场的规模和结构影响巨大。这些现实的状况表明,现阶段培育和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单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营造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不然,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将在被动等待中丧失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以“市场取向下的政府推动型”作为发展模式,似乎是一种“更接近真理”的选择。
客观地说,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作用的机理是不同的,政府推动容易产生市场自发性弱化和拔苗助长等问题。因此,在操作层面和细节性政策安排上,政府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孵化器的作用,实现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结合下的动态最优安排。具体来说,在市场启动初期,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促进市场内生机制形成。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并提供足够的外部支持,营造信用评级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另一方面,要引导评级机构树立营销理念,积极开拓信用评级市场。
第二,找准市场启动的突破口。继续实行发债企业强制性评级规定,对规模以上银行贷款企业可试行强制性评级,对中小企业则采取评级机构营销的方式,以选择性评级为主。
第三,扩大评级结果使用范围。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将
贷款企业评级外包给信用评级机构,将外部评级结果作为贷款发放和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在政府采购、土地招投标、政策性资金拨付以及厂商信誉评比等领域,大力推广使用外部评级结果。
第四,建立评级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专家定期评审制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作业质量的监督,实施违约率考核,构建评级机构市场筛选机制,树立外部评级结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黄慕东.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中国金融.2006(16):23-24
[2]应娟,张益新.信用评级机构收费模式探讨.上海金融;2006(6):73-75 来源:《上海金融》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