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品种、债券发行和交易主体、交易规模等方面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本文对我国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
债券信用评级是指,由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主体在债券融资活动中与投资者约定到期偿还本息的履约能力及违约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对公司违约时投资者可能遭受的损失程度进行预测,并将其分析预测的结果用代表风险等级的简单符号来表示。债券信用评级在发达国家将近一百年的历史经验表明,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体系是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我国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后,才开始成立评级机构并进行债券信用评级。但是,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品种、债券发行和交易主体、交易规模等方面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本文拟对我国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探讨。
我国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债券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出自多门,有关管理规定比较零散,缺乏必要的系统化、规范化和清晰化。这可以从我国近两年来有关债券信用评级政策规定的出台情况得到证实。200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相继认可了5家评级公司,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买卖经该5家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证券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员工必须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债券必须经过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2004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第5号公告;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第7号公告;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政出多门,不利于规范管理,也难以避免不协调、不一致情况的发生。
2.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得不到足够保证,机构数量比较多,存在较大程度恶性竞争。评级机构的首要原则应是客观、独立、公正,根据其业务特点和工作性质应该有高度的中立性。但是,我国不少评级机构还未完全改制,仍没有与原主管部门脱离关系,在人员、资金、管理以及业务来源等方面缺乏独立性,不利于体现债券信用评级应有的公信度和权威性。在发达国家,一个国家只有少数几家评级机构。例如,美国有穆迪、标准昔尔和惠誉3家,日本有日本公社债研究所、日本投资家服务公司和日本评级研究所3家,加拿大有自治区债券评级公司和加拿大债券评级公司2家,英国有国际银行信用分析公司1家。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但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居然有9家。评级机构数量过多.势必造成企业债券评级领域过度竞争,使得评级机构受制于发债企业的压力不得不给出较高的信用等级,从而造成评级结果的失真。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大多获得AAA最高等级,而在美国很少有企业能够获得最高等级。
3.债券评级技术不很成熟。资信评级在我同属于一个比较新的行业,债券信用评级专业人才队伍还很不成熟。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债券评级的技术水平。例如,我国信用评级仍然以经济体报表财务比率分析为主,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时,基本上属于照搬照抄发达国家做法,而实际上我国经济体制和财务制度与发达国家差异甚大。
4.发债企业对信用评级的认识有偏差,不切实际的过度追求高信用等级。例如,拟发债企业向评级机构索要较高信用等级,并以撤换评级机构相要挟。如果发债企业债券达不到较高信用等级的要求,评级机构要么放弃客户,要么违背评级的公正性而迁就客户,面临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困难选择。在现实巾,时有评级机构迁就客户情况的发生,结果造成公众对评级结果持怀疑态度.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受到较大影响。
加强我国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的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债券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资信评级业的立法进程不仅是发展国内债券市场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债券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在行业发展初期.以政策代替法律法规的做法是具有一定现实必要性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与法律法规相比,政策规定在系统性、强制力等方面都有较大差距,而且带有某些主观性和随意性。美国早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就明确了评级业的法律地位,此后又陆续出台了十几项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修复机构法》、《投资顾问法》等。美国证监会(SEC)要求公开发行的债券必须获得由证监会批准的机构的评级,并且通常需要两家以上;美国投资协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只能投资于具有投资等级的债券。类似这些规定显示了债券信用评级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完善的信用评级业专门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行业、业务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评级结果的效力、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通过法制手段将资倌评级业的运行与管理纳入规范的发展轨道。
2.精简债券信用评级机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信誉是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评级机构应该坚持宁缺毋滥。过多的评级机构会带来不少问题。债券评级是用等级符号来表示被评企业债券的信用,不同评级机构对同一信用等级符号的定义和实践把握可能不同。评级机构过多会导致等级符号的杂乱。债券信用评级行业评级标准杂乱,不利于社会投资者对不同债券之间进行比较判断,降低社会投资者的选择效率。再者,评级机构过多也不利于评级行业的成长。据了解,评级机构的收费标准不过l-2‰。按每年300亿左右的企业债券发行量来看,业务收入不过几千万。即使是占有70-75%市场份额的公司,也认为其目前的业务收入尚处于生存水平线。因此,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出发,应该通过自愿联合或市场淘汰的方式,最终形成3家左右为市场广泛认可的评级机构。而且,这些评级机构都应是独立的法人,在人事、行政、资金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在财务制度、用人制度和业务管理上保持独立性,与评级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保持中立,以确保评级业务运作的公正和权威。
债券信用评级是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经验的行业,是科学技术理论和从业人员经验的有机结合,人才是决定性因素之一。我们要注重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个人修养的提高,通过加强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吸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从长期来看,可以借鉴会计财务和法律从业人员的管理经验,对信用评级业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执业资格考试和定期考核;注意保持评级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发达国家评级机构中,普遍实施员工持股制度,有效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我们也应该考虑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将公司、股东和主要技术骨干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保持高素质、相对稳定的从业队伍。
3.加强债券信用评级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债券信用评级行业在债券市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行业规模一般比较小,从业人员不是很多.加强行业自律具有比较强的可行性。我国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的做法,成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评级机构同行之间的协作,规范行业的竞争规则,交流评级技术体系,提高评级业务水平,使信用评级行业在良性竞争中实现共同发展。行业协会还可以起到沟通政府和行业的作用,在行业规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债券信用评级机构本身也要加强自律,认真履行执业道德操守。正如穆迪公司所称,只有在评级公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保密和评级业务不依赖被评企业的前提下,评级机构才能充分获得企业详细资料并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级报告,从而不受企业所付费用的影响,才能最终赢得客户和社会公众的信任。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
债券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改变行业归口管理的做法,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对债券评级结果的产生、评级机构的信用等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要严格规定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机构退出机制,对现有评级机构根据其规模、实力和业绩进行清理整顿。要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防范资信评级机构违规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让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信用评级行为承担违约、违法责任。
4.努力提高债券信用评级技术。从当前国际信用评级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各种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正在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变,用于定量分析的模型必须不断改进。信用风险模型、违约率模型等是债券信用评级的重要工具,我国评级机构研究和应用得还很不够。我们应该加强对以往评级结果的跟踪,利用历史数据的积累,统计出各等级债券的违约概率,对债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同时,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库的创建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因为所有的模型都是建立在真实数据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将国外先进的模型分析技术应用于我国的债券信用评级,模型系数及其权重是否合理、如何进行调整等都要经过实际数据的检验。目前,单纯以财务数据预测信用风险的方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注重现金流分析的综合评估方法,已经被世界各大评级公司所采用,代表了当今
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发展的主流方向,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5.加强信用文化和诚信文化建设。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社会信用文化和诚信文化的建设这个大背景和大前提。一般来说,后者存在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在前者也必然有所反映。发债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高等级评级,评级机构出于小团体经济利益过分迁就评级机构,置社会广大投资者的公共利益不顾,置评级机构自身应有的公信力和良好声誉于不顾,便是缺乏足够信用和诚信的集中体现。治标也需治本,治标更要治本。所以,我们应以更宽、更广的视野来认识和把握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问题,在加强社会
信用文化和诚信文化建设方面狠下一番功夫。 来源:《浙江金融》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