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各商业银行基本都建立了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作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在评级对象、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方面基本相同,但在具体作法上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特点。
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种类一般包括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级(简称“客户评级”)和对贷款的信贷风险评级(简称“贷款评级”,相当于国外银行对金融工具的评级)。客户评级的对象是商业银行已有或潜在的客户。评级的内容主要是贷款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能力与意愿等。贷款评级指对债务人某一笔特定的贷款的偿还能力和意愿做出估计。评级的对象主要是某一笔特定的贷款。评级的内容包括该贷款的合同条款、债务地位、担保情况和担保人的资信等。
由于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同,其内部评级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据了解,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客户评级的时间不长,一般只有两三年时间,最长的也只有8年左右。开展贷款评级的商业银行为数更少,有的银行正在考虑开展这项工作。
将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与国外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在思想观念、评级方法和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不能忽视的问题。
1.在思想上,对内部评级重视不够。
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有助于商业银行系统、全面地排查信贷风险、评价信贷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并考虑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目前商业银行的评级主要用于银行授信管理和授信业务运作过程。受内外部因素的制约,对信用评级的其它重要作用(如根据客户或贷款的风险确定利率等)发挥不够。另外,对参考国外经验,研究信用评级方法、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等方面重视不够。
2.评级方法上,目前商业银行的做法与巴塞尔银行新框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1)偏重于对受评对象过去而不是未来偿债能力的评估。“打分法”主要以受评对象过去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作为分析的基础,基于“历史会重现的假定”。过去的情况可以作为分析的起点,但并不能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将来较长的时期进行预测时(如对长期贷款的信用评级),过去的数据与将来的情况相关性较小,以过去的信息为依据的评级可靠性较低。(2)割裂各个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难以从整体上做出准确判断。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的各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的,不但需要分析单个因素对受评对象的影响,还需要考虑各个因素对受评对象的相互影响。(3)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打分法”需要对影响信用的定量和定性的各种因素(如负债比例、盈利水平、企业素质等)给予一定的权重。这种作法是基于以下假定:每个因素对不同企业的资信的影响是固定的。实际上,由于每一个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同,每一个因素对不同的企业影响不可能完全一样。显然,很难客观地确定每一个因素固定的权重。根据固定权重得出的评级结果自然难以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4)缺乏对现金流量指标的预测和应用。充分的现金流量是受评对象偿还到期债务的根本保证,是分析企业未来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有统计证据显示,企业破产率在经济扩张时期高于经济处于紧缩时期。企业破产的原因往往不在于企业缺乏利润,而在于现金流量不足。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方法基本上没有对现金流量的预测,因而难以反映评级对象将来的真实偿债能力。(5)缺乏对具体行业的分析。外国银行普遍重视行业分析。企业所在的行业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是影响企业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虽然有的商业银行将评级对象细分为工业企业和流通企业等,但总的来说,目前商业银行的评级方法产业特点不突出,不能体现每一个行业的特点,难以准确揭示特定企业面临的特定风险,影响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3.在评级的组织和程序方面,存在分工不明确,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1)目前,评级人员往往是信贷人员,评级人员和信贷人员在职责上缺乏必要的分工和制衡,影响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2)评级人员素质不高,直接影响评级的准确性。(3)对专家的作用重视不够或缺乏行业专家,进一步影响评级的准确性。
四、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对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作用的途径
解决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商业银行评估和防范风险中的作用,提高银行资产的质量,增强银行自我发展的能力,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1.进一步健全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提高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科学性,是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根本途径。与专业机构评级比较,银行内部评级具有可以更好地利用银行资产状况的信息、并强化银行自身的责任的优势。因此,遵循国际惯例,特别是巴塞尔新框架的要求,健全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是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主要手段。
完善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的目标是按照国际惯例和巴塞尔新协议的要求,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2.发挥专业机构(包括国内和国外专业机构)的优势,是提高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水平的重要方面。专业机构评级与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地位不同。专业机构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对评级对象发生违约的可能性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专业机构对投资者负有道义上的义务,并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内部信用评级机构是商业银行的职能部门,为银行管理者和其它有关部门提供客户或特定贷款的有关资信情况,其评级结果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资金的分配、授信额度和收益水平的预测等。专业机构的评级结果不仅为评级者所使用,也是为投资者和外部有关机构(如银行监管机构)所需;内部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满足银行的经营管理需要,为银行的管理目标服务。
但是,在信用评级对防范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作用方面,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与专业机构信用评级具有同样的作用。因为完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提高评级人员的评级技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如此,内部评级系统需要随着商业银行内、外部环境变化而变化。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商业银行可以借鉴专业机构的评级方法,参考专业机构的评级结果。
专业机构在对各类债权人和金融工具评级方面已经总结出各种合理、有效的评级方法,并积累了丰富的评级经验。专业机构的评级方法和技术完全可以为银行在进行内部评级时借鉴。
在北美和欧洲等专业评级机构活跃的地区,由于专业机构的评级广泛,多数银行在进行内部评级时,都把专业机构的评级作为内部评级的重要参考。随着中国专业评级机构评级水平的提高以及受评对象的扩大,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评级时利用或参考专业机构的评级。事实上,部分商业银行已产生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的强烈需求。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专业评级机构或与专业评级机构共同对某些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信用评级。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个别股份制商业银行外,中国的商业银行历史较短,资本和资产的规模普遍较小。近年来,一些股份制银行在资本和资产的规模增长很快。但是,伴随着股份制银行的资产在短期内的快速扩张,其信贷风险在扩大。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水平不高、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将某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评级委托给专业机构,或与专业机构共同进行评级。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人员了解客户和项目、专业机构人员在行业和评级技能方面的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和专业技术等的共享,实现规模效益。
要提高认识,支持和发展中国的专业评级机构(包括中国与国外合资或合作的专业机构),发挥专业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作用。我国的专业评级机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的专业机构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把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探索建立对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信用评级制度,作为促进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并为中央银行明确监管重点提供依据。
目前,中国的专业评级机构已有几家,其中有的已与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公司进行了合作并建立了合资公司。中国的专业机构在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在评级方面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专业机构也与商业银行在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方面进行了合作。
但是,从整体上看,专业机构的评级业务在中国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不够大,社会各界对信用评级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鉴于专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在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潜在重要作用,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支持有资格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业务,以控制中国金融业的风险。 来源:《经济学动态》 作者:陈有安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