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信用评级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信用评级是资本市场的基石。金融工具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根据科学的指标体系,采用严谨的分析方法,对某种金融工具(企业债券、商业票据、结构融资证券、优先股票等)按时偿付利息、本金、优先股利的能力和意愿或普通股票、基金的收益能力及(或)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并以约定的符号予以列示的评估活动。
安博尔信用评级根据金融工具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将金融工具评级分为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评级、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资产证券化评级、基金信用评级、资金信托信用评级等的评级。
不能取得评级或评级不合格的发行机构被阻止在证券市场之外,起到了降低市场的非系统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而且,评级使用简单易懂的符号,有助于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这些优点都会最大限度地吸引投资,活跃交易,并从根本上保持票据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1998年颁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作为发行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递交。2003年1O月开始实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资信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提交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全文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对于那些初次进入证券市场,不为投资者所熟悉的发行人,通过对其发行的证券进行资信评级,其资金实力、还本付息的可靠性等情况能准确有效地传递给众多投资者,使筹集更多的资金成为可能。在美国,很多机构投资人只愿意购买评级至少为A的债券,有些机构投资人的购买对象甚至仅限于AAA级债券。如果某机构投资人在买进BBB级债券后,此种债券被降为BB级甚至更低的等级,则该机构投资人将受到政府主管机关的谴责,而且如果继续持有此种债券,主管机关可能会附加一些额外的限制条件。此外,因为很多机构投资人并不能够买进此种债券,所以除非该机构投资人愿意负担很大的损失,否则它也难以将债券脱手。由于害怕债券评级被调低到BBB级以下,故很多机构投资人只愿意购买评级至少为A的债券。因此,债券的评级越低,购买债券的投资人越少,该公司的债券将非常难以销售。同时,获得较高评级的证券,发行人可以节省大量的利息支出。
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开始时会刊登发行公告,对证券风险、企业财务等有关信息有一定披露。但是,就绝大多数的大众投资者而言,由于自身财力、时间和专业知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去调查掌握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风险情况。通过证券评级,大众投资者很容易了解各种证券的风险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国际上,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分析时都以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参考依据。我国有大量中小散户,要想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公开信息对上市公司的资信状况做出判断并非易事,因此更需要以信用评级的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引导。
证券承销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在承销意愿、承销费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样,债券担保人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在担保意愿、担保费率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证券资信评级可为承销商和担保人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美国全国保险协会(NAIc)、联邦储备银行(FRB)、联邦存款保险协会(FDI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重要职能部门先后在资产评估、银行监管等方面引用了证券评级的分类方法和结果,并做出了相应规定,证券评级已经成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全国保险协会在制定保险公司宜于投资的证券标准时,首次采用了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1936年2月,美国货币监理局规定,国民银行即加入联邦准备制度的州银行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必须是取得一定评级以上的债券。1975年在修改投资咨询法关于投资咨询公司的财务标准时,利用了评级结果。规定在评估证券中间商持有有价证券的价值时,期限在90天内的短期证券如果被至少两个以上的评级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可按时价的99.875%估价,普通债券如果等级在BBB以上,则可按时价的 97%予以估价。目前我国有关监管机构已开始使用债券的资信评级结果监管有关资金(如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投资债券的风险,并制定了相应法规,规定这些资金只能投资于规定信用等级以上的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