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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回顾、问题、展望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3-8-2 【◎在线投稿】
  二、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必须澄清和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如何正确认识失信行为与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必须澄清的认识问题)。

  2001年以来,我国连续爆发“月饼失信事件”、“上市公司失信事件”、“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事件”等失信事件,信用体系与失信行为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企业和各界人土对树立信用观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信用环境等达成了高度共识。但是,2001年底,号称市场经济最发达和信用体系最健全的美国也爆发了“安然”、“安达信”等失信事件。似乎,就有人“洋洋自得”、“夜郎自大”甚至“幸灾乐祸”起来。这些情况暴露了我们在认识中的两个极端问题。一个极端是:过去讲,我们是失信行为比较严重的国家,于是就有人认为我们国家是非信用国家、非诚信国家、非征信国家。另一个极端是:2001年底在美国爆发了信用危机,出现了“安然”、“安达信”等失信事件,于是就有人认为美国人比中国人还不讲信用。两个极端认识引出一个问题:失信行为与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个国家会不会发生失信行为?可以讲,一个有着最严格和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国家,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失信现象。中国仍在发生失信现象,美国也在发生失信现象,这两个国家的失信问题有什么特点和不同呢?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国发生失信行为以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会迅速的加以反映,及时地披露和揭露失信问题,然后通过法律制裁失信行为。包括美国司法部之所以起诉失信者,不是说失信者做错了,而是失信者违法了,是失信者销毁了证据,是失信者造了假。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做错而成为失信者(如经营失败而申请破产),社会是会原谅这种失信者的,但是对于犯罪的失信者,社会和法律是不会原谅的。

  在信用方面,我们国家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我们的市场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政府、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往往不能够马上加以反映和揭露。比如说这次一个知名的上市公司,那么多的银行、那么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那么多的投资者,都没有迅速地做出判断并披露失信问题,反而让一个大学老师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可以说这个失信现象充分反映出我们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尽快完善。

  所以,在课题研究中感觉到,美国有失信现象,我们也有失信现象,可能美国的失信行为比我们还严重,还大。比如安然那么大的公司。但是,我们这方面与美国相比远远不足,如何解决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提高我们这些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能力,如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是我们当前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个实践问题(必须解决的实践问题)。

  我们在课题研究和实践调研中感觉到,落实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要求,既要澄清认识问题,更要解决好实践问题。

  一是统一信用代码问题。统一信用代码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政府强制的政务代码(如个人身份证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二是社会自愿的商务代码(如银行贷款证号码、邓白氏企业编码、中诚信编码等)。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对上述方案如何选择各界认识很不一致。我想首先要界定社会信用活动是政务行为,还是商务行为,然后,可以在总结我国实践和借鉴国外信用体系经验的基础上加以考虑。
  
  二是严格失信惩戒问题。现在社会上之所以有很多失信行为,是因为没有受到及时的、严厉的惩罚,所以,造成投机取巧、牟取暴利行为屡禁不止。严格失信惩戒可以发挥两个机制的作用,一是政府部门要依法行使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是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务惩戒作用。如果我们的政府和市场建立起严格的惩罚机制,这些失信行为就会大大降低。因此,要加快法制建设,并且严格执法。同时,全社会要形成一股风气,当一个人在市场上失信以后,就没人跟他做生意。

  三是信息依法披露问题。在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密不可分:政府机关是公民选举产生的公共管理者,所以,必须强制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信用记录;市场主体(个人和企业等)是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应按照自愿签订的合约依法进行信用记录的披露;信用中介机构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其从事的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经营活动是特殊的信用行为,所以,应按照国家的特殊规定和商务合约依法提供信用服务。不论是政府部门、市场主体,还是信用中介机构,在披露信用记录时,既要提高透明度,又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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