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稳步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加快信用制度建设,严格失信惩戒力度。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失信惩戒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律基础。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依法公布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工作力度,严格依法惩处“失信者”,使“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名誉扫地、无处藏身。同时,政府部门要营造有利于信用卡流通、开展商业信用、进行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理与合法讨债等在内健康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切实培育和扩大全社会的信用需求。
2.推动部门互联互通,依法进行信用披露。按照政府职能转变、WTO和电子政务的要求,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披露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步伐,提高政府各类信用信息的透明度。要尽快实现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和各类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依法向社会(特别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公开披露。
3.完善自律维权功能,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协会是企业行业自律和职业组织,是政府与企业(包括职业从业人员)沟通的桥梁,协会在帮助企业和职业从业人员提高信用观念,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企业和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需求,为会员(企业和职业从业人员)提供信用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行业协会可以利用会员资料设立行业信用数据库,依法公布行业内失信者的“黑名单”,通过组建行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信用平台,形成企业和个人(主要经营者和职业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的行业信用环境,为社会化的商业性联合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4.分类组建信用平台,实现信用联合征集。全面客观借鉴北美、欧洲和日本等不同的信用征集模式,依照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通行惯例,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依法公开披露的基础上,形成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征信体系、社会化的商业性联合征信体系;市场主体的自我服务性信用体系和同业互助的行业协会征信体系在内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征集与使用。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出资组建的征信机构必须定位为公益性征信体系,其他性质的征信机构必须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坚决按规定与企业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的要求,实现社会化和市场化。
5.规范发展信用机构,提供社会化信用服务。总结我国信用体系试点和示范经验,借鉴国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经验,大力推进和规范发展包括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强政府对各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保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各界和市场交易提供社会化与市场化的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服务。
6.倡导社会信用观念,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背景资料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强化公民特别是各级政府公务员、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观念,重点引导企业抓好财务会计、产品质量等内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信用能力,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使“不卖假货”、“不做假账”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改革和完善其信用自律机制,重视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信用制度、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环境的监督作用。 (作者:国家经贸委青年理论研究会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