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
我国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等政府部门和机构掌管着大量社会信息,其中很大一部分和个人信用行为有关,是个人资信的基本素材。但是由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些信息资源不能在社会实现共享,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许多有价值、相互关联的信息在各部门相互分割的职能活动中被忽视乃至浪费掉了。如果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分析和管理,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正常渠道实行综合利用,将可以大大提高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效率。比如银行根据个人资信状况可以迅速决定是否贷款并自动监督贷款使用和收回,法院可以全面衡量涉案当事人的信用情况,人事部门可以据此选贤任能,等等。
(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WTO,这表明我国必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最根本、最基础的方面。
此外,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作为一个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许多外国征信公司早就瞄准我国入世的机遇,力图凭借其在资金、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进入并占领我国的个人征信和评估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国内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发展国内的个人征信业,使其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竞争力,就成了当务之急。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现状、存在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虽然起步晚,但短短几年已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确定了“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等个人收入管理制度。2000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于2000年2月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这是国内第一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为联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这一系列文件规定的颁布对促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首批100万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已进入服务系统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