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由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系统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同年10月,大连、广州等市也相继建立了当地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这些资信公司通过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自收自支模式的运作,基本形成了联合征信的框架。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目前实现了银行、通讯、公用事业等部门的联合征信,为我国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协助商业银行有效地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提高放贷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出台了《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十大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将个人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作为贷款的决策依据。另外,各信用中介机构也都根据自己的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了自己的评级标准。这些各具特色的个人信用评级方案,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应用性,为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提供了可行的选择。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离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还很远,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仍面临着不少问题与难点需要解决。
1.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够规范
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个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虽然我国相继建立了几家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但无论从影响还是规模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这些机构运作的外部关系尚未彻底理顺,个人联合征信缺乏制度保障。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初期,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央行和各家商业银行的支持与配合,但从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联系仍需加以明确,明确规定各机构在征信运作中的分工和职责,以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透明、公正的性质。
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例,其外部关系涉及三家主体:一是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二是董事会,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等投资商组成;三是理事会,包括最初参与联合征信系统的15家商业银行、上海移动通信、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农信合作社等18家会员。主管部门用行政法规进行指导和管理,董事会代表投资人利益,而理事会则是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议事机构,负责协调与监管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取向不同,难免产生矛盾。例如,政府部门看重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公益性和制度建设;董事会期待着更多的投资回报,希望数据库的购买者越多越好;而理事会成员则注重数据安全问题,对过多的商业行为持谨慎的态度,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既要维持正常的经营,又要顾及多方的目标和利益,运作起来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