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业务的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目前,上海资信公司采集个人可透支信用卡信息及贷款信息是直接从有关银行的信用部门登录的,但根据现行规定,个人信用档案暂不对个人开放。个人不能查阅自己的信用档案,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本人无法获知,作为这些信用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个人对这些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确认。除此之外,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待加强。
再次,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他们所能提供的服务还仅处于信用报告的初级水平,信息查询品种单一,真正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没有开展,各家机构还不能出具独立的、供市场普遍接受的信用评估结论及建议;个人资信信息整合、使用、修正的各项流程尚未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市场的细分和优化还没有通过产品开发付诸实践。
2.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虽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分行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的基本情况占将近1/3的权重,基本上没有个人资产和收支方面的指标,甚至没有个人信用状况的指标,这样作出的评估结果很难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另外,现行的个人资信评估存在严重的歧视倾向,如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分行出台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在“性别”这一指标中,女性信用的评分是2分,而男性评分是1分,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而根据美国《平等信用机会法》,“授信人不得因信用申请人的性别、婚姻状况、种族、宗教信仰、年龄因素作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权威度高、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化、标准化和公平性。
(三)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第一项只能说明持有人的自然状况;第二项虽可以说明个人的职业、职务、政治面貌及对党纪国法、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但还不能完全用来客观地评价个人的道德品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但它只能提供个人在某一时点上的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