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推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
2.个人信用资料封锁成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拥有的相关个人信息还没有对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放。目前,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
3.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以与居民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为例,个人信贷档案作为一种业务资料,往往不加以收集管理,进行详细连续的记载,以至于信贷档案往往流失在信贷人员手中,在贷款到期或划呆后,就再无任何作用,形同废纸。另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付款记录还不能互相沟通,致使在一家银行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银行可能照样开立新账户。没有真实、系统的个人信用记录,没有同业、各业信用记录的联合,个人信用制度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4.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比如《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
三、规范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
1.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征信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另外还应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