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
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条件。可考虑由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全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管理工作,并分别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作为主要的推动者和管理者。为便于区域化合理布局,人民银行各大区行与所辖省区的政府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协调、管理工作。
(四)促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和数据库建设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作为组织保障,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在统一的原则下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特定的对象提供服务,个人信用制度的各种效应正是通过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各种经营活动得到体现。
1.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模式
从国际上来看,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设立、运行有三种基本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做法的效率比较高;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即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而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
就第一种模式而言,在我国建立一套个人资信调查和报告系统,相应的投资和维护费用很大,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就第三种模式而言,在我国相关个人信用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带来信用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从而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借鉴西方征信制度发展的经验,考虑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宜采取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以会员制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模式组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机构。
2.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步骤
我国构建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应采取渐进式策略,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构建区域性辐射网络,最后实现构建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的目标。
第一步,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并把业务严格限制在本经济区内。其方法:按照中央银行各大区行的设置方法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经济管理区域,在每个区域内选取一个处于经济或金融中心的大城市,由政府或央行牵头,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出资或由社会投资主体出资,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逐步构建覆盖本经济区域的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同时,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有关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为构建全国性网络打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