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代理人将因此失去未来的与委托人合作的所有收入贴现(Grief,1994)。按照Akerxlrod的研究,合作博弈的形成一个必要的条件之一必须是对背叛行为作出惩罚,即所谓的“可激怒的(infuriatable)”,否则信用合作就无法成为集体稳定战略。又如,古代社会“复仇群体(vengeance groups)”的大量存在就是针对背叛行为的惩罚机制 。Bates(1983)对非洲尼罗河上游的奴尔人(Nuer)的研究佐证了这种惩罚机制对于维持社会信用和秩序的作用。奴尔人的大量复仇群体使得所有背叛合作交易的行为都受到惩罚,从而维持整个部落的有序的合作秩序 。
5.2.2第三方信用保障机制——俱乐部范式 对于复杂的交易与合作行为的信用问题,单单依靠双边机制来维持信用成本很高,有时候甚至根本无法形成信用机制,从而导致交易瓦解。此时,信用的保障往往依赖于第三方。典型的研究是Williamson对交易契约关系规制的研究。他认为,混合型和高度特质的交易需要进行三方规制,而古典契约对于这类交易规制失灵,因为断绝交易关系的威胁对于弱势方的损失要大于强势方,因此,对于信息劣势方而言,更有强烈的激励促使契约进行到底直到完成。因此,他们会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促进契约的执行(Williamson, 1979)。
第三方规制的信用结构简单的讲就是一种俱乐部制度,或者说是一个多边互惠体系,并具有排他性。尽管俱乐部体制对于成员没有强制的约束,但是一旦发现成员的背叛行为,将使得俱乐部所有成员迅速知晓而将其排除在整个俱乐部之外。例如,原始部落就是原始社会的一个信用保障的第三方机制。一旦发现成员如果狩猎所得不交公,则马上将其逐出部落。而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个体抗争自然和生存能力是相当有限的,因此选择诚实守信而留在群体(原始公社)里对个体而言更为有利可图。
与此相仿,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大量存在的商业团体和行会实际上也是一种信用保障的第三方机构。按照Milgrom,North和Weingast(1990)、Greif(1993)、Greif, Milgrom和Weingast(1994)以及神取道宏(Kandori,1992)等关于自治商业社会的中组织和规则的研究发现,自治商业社会中的“多边声誉机制(multilateral reputation mechanism)”和“多边惩罚机制(multilateral punishment mechanism)”(Greif, 1989;Greif, Milgrom and Weingast, 1994)是维持其在无政府强制社会中交易契约执行的基本保障。在犹太人中东的犹太人与地中海各国贸易往来中 ,交易团体(Greif称之为“商业同盟(coalition)”)充分传达了各个商人过去的相关信息,如是否有过欺骗委托人的历史。在这个商人团体中,一旦发现有人欺骗委托人,则团体那的所有商人都知道这个信息,并且停止与这个代理人的交易。神取道宏(1992)的正式模型证明了这种多边可转移的声誉机制对于整个团体中筛选和维持信用与合作的纳什均衡解的作用。
Greif, Milgrom和Weingast(1994)同时研究了这些商业团体那的仲裁机制。尽管贸易发展中仲裁的形成一直是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协调机制。但是通过商团内部的“放逐(ostracism)”保证仲裁结果的实施则是十分有效的。同样的,12和13世纪流行于欧洲的的“香槟交易会(champagne fair)”,它类似于现代的展销会,交易者只带来各自的交易商品的样品,根据样品协商价格和交货时间地点和付款方式。如果交易中出现欺骗,受欺骗一方可以向交易会的私人司法系统(仲裁机构)起诉,被起诉者将收到交易会其他成员的排斥(Verlinden, 1979) 。
这些俱乐部组织形式的第三方信用保障机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成员间的经常交往保持信息的高度流通,从而大幅度降低交易的信息不对称 (历史的和现实的)。因此,福山在论及社会信用时,极大的强调这种俱乐部形式的交流沟通对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彼此信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分析美国当今社会信用下降的时候,甚至认为美国各种乡村俱乐部和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消失是其重要的原因(Fukuyama,1995) 。
5.2.3匿名社会的信用保障——非人格治理范式 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在于打破了传统社会组织构架,人口的高度流动和商业关系的全球化开展以及越来越复杂的交易方式的发明,使得传统社会的人际信用保障机制面临许多困境。例如,在乡村社会中,人际的信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乡间的“闲言碎语(gossip)”和乡里的长期往来(Merry, 1984) 。因此,地缘关系在传统社会成为继亲缘关系之后的另一个重要信用保障机制,尤其是在人口流动相对较少的中国古代社会,同乡会(馆)更是成为商业信用的自我服务和仲裁机构。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杀熟”现象开始上升 。很显然,作为匿名社会的现代社会中,信用关系的构架更多程度上应该依赖于非人格的制度和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