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团队生产与企业理论中的信用 非信用的市场导致交易成本低上升会造成企业用一体化来替代市场关系已被广泛的讨论(Coase,1937; 张五常, 1983; Williamson,1988; Klein, Crawford and Alchian, 1978;La-Porta et al.,1997)。但是,由企业科层中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样导致信用问题,即雇员为何会从雇主的利益出发行事。在这些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形成了复杂的契约关系和治理结构来克服企业内部的信用问题。例如青木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研究发现,日本的年工序列制有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劳资信用关系,而美国的高度流动性则保证了竞争中的自律,而德国的强大监督则保证了企业治理中信用机制的实施(Aoki, 1988, 2001; Aoki and Okuno-Fujiwara, 1996)。
同时团队生产(team work)在带来合作利益的同时,存在一个无法克服的问题是外部性(externality)问题(Alchian and Demsetz,1972)。由于无法精确度量个体在整个产出中的贡献,因此个人的报酬往往不是与其付出的努力严格正相关的,从而必然导致个体偷懒、怠工等“搭便车(free-rider)”问题。例如Harding(1967)研究的著名的“公共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个体会不断攫取公共租金。因此,受益受损的内部化是团队生产中信用机制成立的关键条件。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雇佣一个监督者成为剩余权所有者来监督团队生产(Jenson and Meckling,1976)。
4.重复博弈、演化与信用 上述经济学对于信用问题的讨论的前提暗含着完善市场条件的假定,进一步我们所关心的是,在完全还原的交易关系中如何形成个体间的信用机制以及这些完善的市场外部机制又是如何从这种还原了的个体信用机制中内生演化的。我们将是接下去的两个部分讨论这些问题。在完全还原的个体交易关系中信用机制演进分析的起点是对于一次性博弈中的非合作博弈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的典型例子“囚徒困境(prisons’ dilemma)”的研究。在囚徒博弈中,参与人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的战略必然是不管对方选择什么行为,都选择背叛,结果导致的均衡却是“两败俱伤”。这一博弈困境被部分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用来批评经济学关于人的个体理性和自利的假定的不合理性,因为这种假定必然导致整个群体的非理性。信用被认为是缓解囚徒困境的重要途径。但是,经济学家进一步证明,在重复博弈过程中,会自发的形成博弈主体间的信用机制。比如说声誉机制,互惠机制等合作机制。从20世纪70年代下半叶以来,大量的经济学家和数学家以及致力于研究重复博弈过程中的合作均衡的形成机制,这些研究极大的拓展了我们对信用机制的市场基础的认识。这些研究包括数理的推导证明,也包括经济学的实验方法特别是计算机模拟实验的方法。与信用有关的主要研究包括导致博弈合作均衡的无名氏定理的证明和扩展(Friedman, 1971; Rubinstein, 1979; Fudenberg and Maskin,1986),声誉机制的形成(Kreps, Milgrom, Robert and Wilson,1982; Kreps and Wilson,1982; Milgrom and Robert,1982),合作机制的演进(Axelrod, 1981)三个方面。
4.1重复博弈与合作均衡 较早对重复博弈的合作均衡的形成的研究来自于Luce和Raiffa(1957),Shubik(1959)以及Friedman(1971)总结出的无名氏定理(folk theorem),以及Rubinstein(1979),Fudenberg和Maskin(1986)的扩展和完善 。该定理说明,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如果参与人有足够的耐心,对双方均有利的合作均衡则可以作为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出现。换句话说,只要参与人交易的结束概率足够小,即交易具有长期性,且交易双方对未来收益的贴现足够高,则双方将从长期利益出发来维持相互的合作。因为在单个阶段的囚徒博弈中,自利的个体沉迷于机会主义行为而无法形成信用与合作,对他们来讲,不管对方采取何种行动,选择背叛永远是占优的策略。信用在单阶段的交易中是无法实现的,除非有其他的保障机制。而具有长期利益的参与者之间则容易建立信用关系,因为未来合作的收入流足以支撑交易主体放弃采取欺骗行为获取短期利益的企图,这种短视行为被认为是不符合理性的经济人假定的。
简捷而经典的例子来自于Kreps(1990)的“信任博弈(trust game)”,即在假定两个阶段的博弈情况下,第一阶段,先行动者A可以选择信任对方B,也可以选择不信任B,如果选择不信任则博弈结束,双方收益为0。如果A选择信任,则B可以选择诚实,也可以选择欺骗。如果B选择诚实,双方各得到一个合作的收益。如果B选择欺骗,则B得到一个更大的收益而A将亏损。对于B而言,在A选择信任之后其最优的战略就是选择欺骗,而A在预示到B的占优策略之后就会剔除选择信任的劣战略,因此A会选择一开始就不信任,从而双方都获得0收益。在此情况下,B为了获得利益会采取可置信的承诺,比如进行抵押,与A签订一个强制合约,使得违约的惩罚金超过B欺骗的租等(Mahoney,1998)。另一个解决途径就是增加交易次数。只要未来的合作交易的贴现不低于即期违约的租,则交易双方的信用关系就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