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信用信息市场的发展有赖于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政府更重要的责任是培育信用市常普及信用文化,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建立信用制度,这样的重任是任何一个企业无力承担的。另外,“看球”就有“观众”,政府更有教育“观众”的责任。比如,在个人征信业务中,“观众”不是信息提供商,而是各家金融机构。他们怎样使用信用信息是最关键的。在使用中是否会泄漏个人信息?银行之间怎样交换这些信息?这才是政府应该关心的。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政府已经积极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了。
第四,政府只需提供一个公平、协调的市场环境,不应过多干预。否则会起负作用。比如,信息提供商做到一定程度就会涉及风险控制,在出现风险时就有一个债务追逃问题。1995年以前,国内曾有位数不少的追帐公司,这些公司很多依靠政府某些执法部门的强制力开展工作。有的民间机构甚至采取非法手段从事帐款催收活动。他们的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国家工商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已取缔了讨债类公司。目前政府禁止设立“商帐追收”类的企业。实际上,商帐追收时市场发育的必然产物,有信用就有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中,追帐公司必不可少。所以政府不应采取一律禁止的办法来解决市场发育过程中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商帐追收类公司的规范都很严格。在美国,成立商帐追收业务的公司,需要向政府注册部门交纳相当大一笔抵押金。我们政府要做的应该时认定追帐公司的资格,如何保证追逃方式按国际惯例去做。
营造社会信用的法律环境
在中国即将入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之际,中国信用信息市场的发展壮大,需要一个良好的信用法律环境。信用既属道德范畴,也属法律范畴,但法律对信用的标准比道德标准要低,道德约束更高些。法律规定借钱要还,但是能否按时还这就是道德问题,较法律要求更高。法律时维护商业信用的根本保证。如果在一个社会,法律都得不到尊重。商业信用就难以维护。
国外虽对信用信息的开放、使用无明确立法(个人信息除外),但企业、个人开放的心态,使信用信息的获取与传播快速有效。不过各国都有明确的立法,以确保商业合同的执行;而法庭的最终判决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净化了社会信用黄景。辅之以完善的社会信用记录体系,使得不守信的企业、个人难以在社会上立足。国内对信用信息的开放、使用也去明确立法,但由于企业、个人心态封闭,导致信用信息的获娶传播困难,无可遵循的依据。另外,保护弱者的社会心态,造成确保商业信用的法律手段,如《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不能充分发挥。法院执行难就很典型。执行难使信用风险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信用记录”的分散、不全、封闭,使不守信的企业、个人横行无忌。所以,我国必须确保法律的尊严,不能由于保护弱者的社会心态,而造成执行难。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征信服务与保险服务相结合使今后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征信服务使信用风险管理的前置,而保险服务又是信用风险管理的延伸。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化解信用风险,规范信用市常这里包含两重意思:一使对于企业的坏帐,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解决;二使对于法院判决后的被执行人困难,可以由社会保障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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