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流通中的信用体系。
资金流通是以商品流通为基础的运动。资金流通的独立运动形式更多的体现为金融,而金融是以信用活动为基本的构成。进一步的描述就是,信用活动是金融活动的环节或键,而金融是资金流动的链条;信用反映的是资金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反映的是资金的不断运动。信用活动无论是通过直接金融市场还是间接金融市场,都存在资金的供给者和资金的需求者,资金的供给者在借贷中所关心的是本金和利息的足额及时的回收,也就是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而资金的需求者所关心是是否能够获得足额稳定的资金使用权。其中,对信用风险关注最多的是资金的供给者。因此存在对信用风险的评价、度量和控制的问题。
对信用风险的评价存在两个基本的系统:一是资金的供给者直接进行评价,然后给出信用风险的大小等级,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借贷或投资;或者确定借贷或投资的金额、时间或利率水平,并从资产组合的角度来进行资产的最优组合;或者在借贷的信用契约中通过特别条款(例如要求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附带条件等)来降低信用风险。二是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价。资金供给者直接对信用风险的评价往往是在供给者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具有局限性;而且资金供给者由于与资金的需求者之间存在某些特殊的利益关系,在信用风险的评价中不能处于超然地位,使信用风险的评价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从而丧失了客观独立性。因此,就存在信用风险评价的第二系统——资信评级中介机构对信用风险的评价。
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价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但是在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评级时首先需要的是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来源渠道一般有三个:一是公开的信息。例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二是进行现场调查。即资信评级机构派遣评级人员到被评级机构进行有关信息的调查。三是通过政府建立征信机构获得信息。就信息来源的前两项看,所获得的信息往往不能满足资信评级的需要。因为公开的信息对于信用风险评级的中介机构来讲具有不完备性,而且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也不是100%的,尤其是公开的信息往往是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重大的决策等,难以全面准确的反映企业的实际营运机制、企业的文化特征等,不能满足中介机构的需要。通过现场调查可以弥补公开信息的不完备性,但是也仍然难以知道企业与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的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事情,因此还需要政府建立征信体系。
政府建立的征信体系事实上是政府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只有政府能够建立也只有政府提供最为经济合算。征信体系事实上是通过政府建立的征信公司或组织向政府其他部门征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例如征信机构向税务机构、工商管理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公安、银行等组织进行收集企业的活动信息。政府建立的征信机构自然也形成信用体系的构成。
在资金流的信用中同样存在着信用的提升与分散。资金流中的信用提升方式有担保、质押、抵押、互换。其中担保包括了企业间的信用担保、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出口信用担保。信用的分散主要有资产的证券化、债务的证券化。
(三)信用体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在资金流的信用体系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是征信;事实上,在信用体系中政府最主要的功能是对信用活动进行调控和监管。
第一,政府对信用的调控。政府对信用的调控体现为对信用规模和信用资金流动方向的调控。政府对信用规模的调控是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财政政策来实现的。货币政策包括传统的货币政策: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或再贷款率、公开市场业务,直接的货币政策:利率、信贷规模的限制、歧视性政策,以及可选择性的货币政策:道义上的劝告、窗口指导、消费信贷利率等,来调节信用货币供给量的多少,从而调节信贷的规模。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收入政策。政府对信用资金流动方向的调控是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收入与支出政策、以及其他收入分配政策等来进行。信用规模和信用资金流向的调控目的是为了促进信用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个合理的分布,保证信用体系安全的同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