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政府对信用体系的监管。政府对信用体系的监管是通过政府设置的相应的机构来执行监管的职能。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对信用体系的监管涉及三个基本的行业或市场,即银行业(间接融资市场)、证券业(直接融资市场)、保险业(保险市场);三个行业或市场的监管往往有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机构来进行监管,即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督委员会(或类似的名称)监管证券市场或证券业、保险监督委员会(或类似的名称)监管保险业或保险市场。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或历史阶段,三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平行;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或历史阶段,三个监管机构可能隶属于某一更高的组织机构,或证监会、保监会隶属于中央银行,由更高的组织机构或中央银行来协调各市场或行业监管中的关系,统一进行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的披露、资本的充实、资产的安全、业务的合法和规范、市场的准入等。除专业性的监管部门或组织外,还包括了相关的监管部门与组织,例如银行、税务、海关、公安、审计等。
显然政府在信用体系中的调控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信用体系的安全,从而保证金融的安全,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而不同于商业信用调查、信用风险评价是为了某一信用活动的安全,也不同于金融机构的资产组合、负债组合是为了金融机构的安全。
(四)信用体系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安全保证。
上边所论述的信用体系中的三个序列是从不同的经济主体所主要经营对象的不同来进行划分的,这些序列可以通过相应的组织机构之间的业务形成的链条来进行描述,但是在信用体系中还存在两个基本的内容是无法这样描述的,这就是信用文化和与信用相关的法律体系。
信用文化是一种不成文或非正式的信用契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蕴涵于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中的一种特质,是社会主体在行为中所需要遵守或不得不考虑的行为准则,具有行为的约束力,品德的教化力和文化的传承性,不遵守信用文化的主体将至少受到道德的舆论和谴责。信用文化在行为中的最低层表现就是职业道德和经济伦理观念。
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是一种成文的信用契约,是社会主体在行为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强制性,不遵守信用法律的主体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与信用相关的法律相互连接形成了信用法律体系。在美国现行的16部与信用相关的法案就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从而保证了信用体系的安全运行。
因此,信用文化和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体系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安全保证,是建设信用体系不可忽视这两基本方面。
(五)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图解及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和框架性图解,能够知道信用体系是商品流通、资金流通、政府宏观调控与监管、信用文化以及法律体系组成的复杂系统,与一个国家的商品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信用的提升与信用风险的分散与一个国家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
在对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进行剖析的过程中,能够找到现代信用体系所应包含的基本要素:
第一,组织要素。现代信用体系中包含着各种组织,具体有商业信用调查组织、商品质量检查和鉴定组织、政府的征信组织、资信评级组织、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