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制度要素。制度要素是指组织运作的制度保证,包括组织的产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回避制度、隐私制度、跟踪监督制度、担保制度等。
第三,市场要素。市场要素是指与信用活动相关的商业调查市场、资信评级市场、票据承兑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债券市场、互换市场等都应该有充分的发育。
第四,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第五,文化要素。文化要素是指与现代市场信用体系相符合的经济伦理道德和观念。
二、我国信用体系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根据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和应该具备的必要要素对我国现行的信用体系进行考察,会发现我国的信用体系处于残缺不全的状态,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组织要素来看,我国信用体系的组织建设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组织在有些省市虽然已经建立但是相应的功能和作用由于受到市场发育程度的限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例如政府的征信组织,在北京和上海已经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而其他省市还没有建立起来,更谈不上各省市征信系统联网所形成的全国征信系统。
第二,从制度要素看,信用体系中的组织运作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使已经存在的组织在运行过程中无所适从。例如资信评级的运作制度,资信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多大、能否兼营非资信评级业务、如何在资信评级中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如何对资信评级结果进行跟踪、等等都没有正式的制度。
第三,从市场要素看,与信用相关的市场并不完善,已存在的市场发育程度也比较低。我国的票据贴现和票据承兑市场已经存在,但是发育程度较低,限制了信用的提升。我国的资信评级市场也存在,但是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形成了“诸侯割据”的竞争态势,且资信评级的业务单一,全国性的资信评级市场没有形成,丰富化的资信评级业务有待开拓。我国的信用风险分散市场正在酝酿建立之中,信用风险分散受到了限制。
第四,从法律要素看,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台了不少的法律,但是与信用相关的法律体系没有建立,特别是信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性法律没有能够制定,没有一部专门的信用法律,信用法律体系建设滞后,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五,从文化要素看,我过现代信用文化没有能够建立,职业道德沦丧,经济伦理道德观念混乱。
形成我国现在信用体系残缺不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个转制型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时间较短,问题的暴露和解决也有个时间上的序列,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预见和解决在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在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之前,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所关注的焦点是经济体制的选择、产权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等。在不断的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的同时,加强有关的立法和出台相对应的政策。现在信用问题表现的较为突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信用体系摆在了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