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旧体制虽然已无法发挥主导作用,但又经常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新的体制框架虽然已经确立,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又存在许多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市场规范不完备,市场规则处于新建和修正过程中,市场主体有个适应的过程;二是控制手段失当,各种经济调控手段之间需要一个协调、磨合和完善的过程,司法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之间的配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市场传导机制发生偏差;三是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认识和适应有个过程,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背离市场经济的要求,既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又没有足够的力量打击侵犯自己权益的违法者。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对此起到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现象还相当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假账假票、违反财经纪律比较普遍,建筑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滋长蔓延,非法经营问题突出,地区封锁、部门行业垄断在不少地方存在,等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令人触目惊心,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究其原因,一个根本问题是社会信用缺失,失信者得不到严惩,风险成本很小而获利巨大;守信者得不到鼓励,依法经营反而无利可图。这势必造成违规者多而法不责众,更使人们对无信获利行为趋之若鹜,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现象愈演愈烈。因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真正形成全社会的奖优惩劣机制,有效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使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付出代价,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事事守信,路路畅通"的社会氛围,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长治久安。
第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采用市场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人"和"社会的人"的有效途径,是形成全社会约束机制的必然选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部门或单位来进行。如所谓"进了国企的门,就是国企的人",既是说一旦参加工作,一个人生、老、病、死都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全包"下来,对人的管理也主要靠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档案"曾经是一个人的"生命线"。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越来越的人从"单位的人"的变为"经济的人"和"社会人"。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亿原属乡、村管理的农民,离土离乡成为"城市居民";有2000-3000万下岗职工,原属国有企业管理,现在"买断工龄"成为社会人;有上千万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越来越疏远,在银行领取退休金,大多数提前退休人员又实现再就业;知识分子中出现大量的自由择业者,今天在此,明天在彼;个体和私营经济迅速增长,用工双向选择,来去自由;还有各类开发区以各具特色的优惠政策招聘、吸引全国各地的各种人才,等等。
越来越多的"社会人"的管理,成了转轨时期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新课题。近几年出现的一些重特大恶性事件,都和我们疏于对"社会人"的管理有关。征信国家对于"社会人"的管理,是靠严格的征信系统和完整的信用记录进行的,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形成强大的压力和威慑力。如:无人与其做生意,无人给予其贷款,无人租给其住房,无人聘用其为雇员,甚至加入各类保险的保费也要比他人高得多。由此,加强了全社会对"社会人"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某种意义上说,信用记录就是"紧箍咒",对于失信的人就等于自己给自己念"紧箍咒"。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建设,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一个社会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在人人诚实守信的道德基础之上的,没有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支撑,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正是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加快实现整个社会现代化。
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包括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现代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信用市场监管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诚信教育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等七个体系一个机制。
(一)建立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6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西欧发达国家不仅制定了与信用有关的国内法律,而且共同制定了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都有效的信用法规。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要加快信用立法,关键是界定和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界定和处理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二是界定和处理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三是界定和处理好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从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主要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