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内应首先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个人信用管理条例》等。同时抓紧修改《商业银行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应同时着手制定和修订完善。
(二)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
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数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据调查,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首先要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可考虑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借款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身份及其行为客观描述的原始记录。部门内部对市场主体或监管对象确定的信用分类等级,主要是为该部门工作服务的,依据的数据资料有限,应只在内部使用,而不宜随意对外发布,以免引起混乱或引发纠纷。三是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有偿地政府定价向信用服务企业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其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四是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料交换和共享。积极推动数据库建设中的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包括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应通用或相互兼容。五是鼓励信用服务企业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国市场主体特点的评分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三)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
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
目前应重点发展大型信用评级公司、企业信用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这三类企业。对上述三类信用服务企业,应区分情况,采用不同的政策。对信用评级企业,应在整合已由企业的基础上提高企业从业水平,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加强管理;对企业信用服务企业,设置必要的准入标准,同时提倡适度竞争,限制垄断,鼓励业务向规模大、实力强的公司集中;对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要设置比较严格的资质要求,严格市场准入,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在目前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可以先由政府出面组织和推动,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信用服务企业经营,待条件成熟后再与政府完全脱离,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
应正确处理政府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企业的关系,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主要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创造信用服务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监督管理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信用服务企业应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举办从业培训和从业执照考试。
(四)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
这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目前我国信用市场发育滞后,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社会和企业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制约了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信用服务企业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评估方法不规范,信用产品质量不高。
要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用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如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再如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规定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也可以规定实行强制评级或评估。
信用服务企业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尽快建立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努力提供各具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充分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对各类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
(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这是扩大社会信用交易规模和提高信用交易程度的前提。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和竞争力之源,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增强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可以加强受信企业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加强履约计划管理,防范出现偿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履约等情况;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其失去扩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交易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