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资产流向监控的主要手段。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不只是一种会计制度,更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成为公司法上重要制度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而在于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犹为重要。要发现、了解和最终证明公司资产的转移和流失,没有财务会计制度是决无可能的。严格的财务制度不仅会暴露和留下非法资产转移的事实和痕迹,为债权人和司法机关追究股东责任提供有效途径,而且也会对此种行为形成有效的遏制。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执法恰好在此方面缺少具体有效的制度和手段。为此,应赋予债权人对无力清偿其债务的公司以财务审计的申请权;应规定与债务人公司发生交易往来的当事人配合财务审计的法律义务;应对缺少完整财务记录、财务账册虚假而无法确定和说明公司资产去向和变化情况下债务责任的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司债务纠纷的司法或行政机关应在财务保全、财务审计和财产追索方面作出相应的、简捷高效的程序安排并采取有力的措施。
在资产信用基础之下,公司资产信息的作用极为突出。无论是资产信息的收集、提供、获得、利用,还是信息渠道的畅通、充分和有效都是至为重要的,也许这种信息的重要性还无法上升到证券法上信息公开制度的地位,但的确要比资本信用之下重要的多。资本信用之下,债权人关注的只是债务人公司的资本规模等静态的表面事实和资本是否真实、出资是否抽逃等简单事实,而资产信用之下,债权人则要对债务人公司所有信息实时跟踪,包括资产结构信息、资产流动信息、资产状态信息等。资产结构信息包括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机动车、股权、知识产权、银行存款等;资产状态信息包括资产的查封、冻结、抵押、质押、担保等。然而,现行立法在资产信息方面对债权人几乎未提供任何法律的服务和救济,实践中,债权人追偿债务的努力往往功亏一篑于信息的不畅和有关部门、单位本可提供而拒不提供的信息服务。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与资产信用配套的信息服务体系,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赋予债权人就债务人公司的土地、房产、机动车、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调查和收集信息的权利;应规定管理相关事务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按法定条件向债权人提供资产信息的义务;对于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资产信息,在更为严格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助索取;还应鼓励和发展更为完善的征信业务和征信制度,为债权人提供更为丰富有效的市场信息服务。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不是现行公司制度的局部修正和补充,而是整个公司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战略性调整,它将使我们的注意力从静态不变的资本转向动态变化的资产,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向现有资产的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从固化的原始财产金额转向现实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支付能力,从静态的、历史的、局部的资本观念转向动态的、现实的、整体的资产观念。
注释:
〔1〕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2〕赵旭东:《论公司的财产责任形式》,载《民法硕士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08页。
〔3〕江平主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页。
〔4〕范健:《公司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5页。
〔5〕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
〔6〕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7〕王泰铨:《欧洲公司法导论》,《台大法学论丛》第25卷第1期。
〔8〕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9〕刘燕:《对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10〕柳经纬主编:《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11〕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12〕徐燕:《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0页。
〔13〕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14〕[英]迈恩哈特:《欧洲九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45,62,102页。
〔15〕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页。
〔16〕雷兴虎:《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17〕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18〕赖源河等:《新修正公司法解析》,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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