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缺乏基础和统一规划,也没有完善的评价制度。建立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市场的调控作用,积极推进各项社会制度改革,培育和强化全民信用意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情,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和评估标准。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指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维护和管理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规范或准则(1)。个人征信服务的最基本功能是调查和评价他人的信用,使授信方的风险降至最低,同时通过对申请人信用状况的评价塑造完善的个人信用,推动个人信用事业的发展。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规范征信活动,避免和降低信用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西方发达国家征信工作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工作起步较晚,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征信制度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外部基础缺乏,制约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发展。
1、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信用利用程度低。我国个人信用消费仅在大中城市有所发展,相当部分的中小城市个人信用消费能力还不强,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无从谈起。根据国外的经验,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个人信用消费的巨大潜力才会被发掘出来(2)。2002年我国GDP刚刚超过10000亿元,人均不足8000元人民币,远远低于该标准线。目前,除了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外,我国大多地区经济水平较落后,尚不具备大范围发展个人信用的经济条件。
我国是高储蓄率的国家,储蓄率高达39%(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8万亿元,并且个人还持有相当数量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这些都是重要的个人信用资源。理论上说,8万多亿元的个人信用资产足以产生巨大的个人信贷需求,促进消费信贷的增长,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个人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约为2%-3%,在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较好的上海也仅有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的比例(4)。庞大的个人信用资源被长期闲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发展。
2、法律支持缺乏。信用管理体系运转良好和市场信用交易健康增长的国家通常被称为"征信国家"。在征信国家或地区,都有较完善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就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如《公平报告法》、《平等机会法》等,目标都直接集中在规范授信、公平授信和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我国属非征信国家,尚未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目前,我国除了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储蓄存款管理条理》等法律规章来规范银行业务和个人信用外,缺乏规范个人征信信息采集、使用及个人破产等方面的法律。如评价个人信用要征集包括个人收入、家庭财产、婚姻状况等信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信用恶化,银行能否向法院起诉强制个人破产还贷;资信机构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给银行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3、个人信用资料不全。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个人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完整系统的记录,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十分缺乏。
4、传统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居民"量人为出"的消费习惯根深蒂固。尽管在一些大中城市,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已突破了"零信用"记录,但大多数人仍然对个人贷款持谨慎态度。传统文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信用文化的发展。
(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缺乏全国统一发展规划。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办法》,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随后,广州、深圳、昆明等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也开始了个人联合征信试点。经过两年时间探索,各试点城市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整体来看,仍存在着进展缓慢、经营困难、征信客户群体偏小等问题。以上海为例,个人联合征信工作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运转困难。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董事会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等四家投资商组成,理事会由上海市15家商业银行和上海市移动、联通等会员组成。人民银行和信息办关注的是征信活动的社会效益,投资商关注的是投资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理事会成员则更关注所提供信息的安全性,保证商业机密不泄露。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和目标导向不同,资信公司运作难度较大,曾出现过商业银行不信任资信公司,以保护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资信公司提供客户信息的问题。二是经营亏损。资料披露,2000年和2001年度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都发生巨额亏损(5),给公司继续经营带来困难。亏损的直接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对个人资信报告需求减少,导致资信公司收入减少,收支难以平衡。三是资信报告质量有缺陷,使用率低。2002年个人联合征信系统汇集了80余万笔个人贷款和150万张准贷记卡以及240万条移动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6)。由于上海资信公司仅完成银行、电信和公用事业收费单位的数据征集,缺乏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和保险业等的个人资信资料,征信数据不完整,导致出具的个人资信报告质量存在缺陷。从经营成本和风险防范考虑,商业银行并不敢完全根据个人资信报告发放信用贷款,而是更多地采取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减少了个人资信报告的使用量,征信数据利用率低。四是受地域限制,无法与其他城市形成形成网络,个人信用报告无法跨区域使用,个人信用的流动性被严格限制,征信制度未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