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序的开放信用评级市场
根据我们加入WTO的承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业是金融信用服务的重要领域,这方面我们是有承诺的,是要对外国开放的。但开放应该如何进行呢?应该有序的进行。必须和国内金融改革的速度相匹配。国内的金融改革进展到一个什么程度,我们信用评级市场就开放到这个程度。两者应该是同步的。我们要在培育和发展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上,吸引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的进入。这就是说,先培育好自己的,具有品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这样市场开放了,外资进来了,我们就可以跟他先合作再合资。合作或者合资是我们可以做的,要到条件成熟后才允许外资的独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这不是一句空话,这是印度、韩国的经验。因为印度和韩国它们的国内信用评估机构要比我们现在强一点。韩国和印度在国内信用评级业的开放进程中都是先合资或者合作,不允许外资独资的评级机构开展国内评级业务。假定我们不是有序的开放信用评级市场,而是在条件没有成熟的时候,对外资独资的信用评级机构准许它们进来的话,这样可能就会加大金融风险的程度。为什么可能会加大金融风险呢?从两个方面来说,第一,国内没有相应的抗衡力量。外资评级机构来了,市场就独占了,这样对中国的金融发展可能不会有好处,反而会加大金融风险。所以要有足够的抗衡力量。第二,外资评级机构并不了解国内的情况,它们是根据一个完全成熟的或者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评级理念开展工作,而中国是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进行转轨工作,有很多方面不能完全按照成熟的、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做,而外资评级机构不了解中国的情况,完全根据它们的要求进行评级,这样有可能使我们的金融市场陷入混乱。当然这里没有提到一个问题,如果它们是怀有另外的目的,比如说趁机兴风作浪,这样我们的金融风险就更大了。所以我们要培育有民族品牌的、国内的信用评级机构,我们要有序的开放信用评级市场,先合作合资,然后再允许外资评级机构独资开展业务,这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信用评级机构是属于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而信用体系又是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应的,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也就是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假定我们漏掉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可以说金融监管体系就是不完善的。所以在当前来讲,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是必要的。信用评级机构太多,不仅不利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正常发展,还会造成过度的竞争。但是更令人担心的是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工作如果不规范,没有规则可言,自身缺乏诚信的话,这就会使整个信用评级工作陷入瘫痪,陷入混乱。所以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应该使信用评级工作规范化。一个发达国家,以美国来说,真正能够称得上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只有几家,据说只有三家。这个体系在金融体系当中是一个不太大的部分,但是评级机构的工作很重要,所以一定要坚强监督,要有考核,要有监管。应该说,这不是要形成信用评级机构的寡头局面,仍然是市场经济中的优胜劣汰的规则在起作用。优胜劣汰在信用评级市场上是完全适用的。你有诚信,别人就相信,你工作出色,别人就相信。不然在市场竞争中就会被淘汰,但是前提是必须有严格的监管,要有规则可寻,要有考核的指标。这些不具备的话,可能造成信用评级工作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