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资信评估业的地位与作用除了在《证券法》中有所阐述外,其他法规并没有给予资信评估一个明确的定位,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证券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讨论中,该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符合有关条件,在中国证监会进行注册的资信评估公司将可以从事对证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等证券机构的评级,以及其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评级。该管理办法的尽快出台将为证券评级业务的规范发展奠定基础。在推出新的管理办法的同时,应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如目前计委正在组织修订《企业债券管理办法》。新条例在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利率市场化以及明确规定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有差异等方面将有重大突破。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将有助于做大做好资信评级行业,并使资信评级真正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四)积极培育资信评级市场
我国资信评级市场潜力巨大,但要使潜在的市场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部门对该行业的规范和推动。建议一方面通过扩大监管机构对资信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来推动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比如,可以推广人行上海分行的经验,对一些贷款企业除放贷银行自身进行资信审核外,必须经人行认定的独立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这样既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又有利于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鼓励金融
信用中国机构等部门积极采用独立的资信评级公司的报告,推动独立的资信评级公司的发展。同时,对全国几十家评级机构,可以通过合作或建立分支机构等形式,不断进行整合,提高评级机构素质和评级质量,引导、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五)加强评级机构的自身建设
1.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设计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评级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目前各家评级机构虽然都已经建立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但受业务开展时间短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对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是否需要统一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还存在不同意见。随着我国资信评级业务的不断增长,为更有效的为广大投资者服务,必须不断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并根据客观环境变化对评级指标体系进行相应调整。
2.加强评级队伍建设,注重评级人才培养。信用评级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职业素质要求评级人员掌握管理、会计、财务、审计、
信用中国金融等知识,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道德素质要求评级人员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品质。为提高资信评级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应对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资信评估师的资格考试制度。
3.建立资信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资信评级机构属于市场中介组织,为了加强对资信评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为资信评级行业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奠定基础,可参照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自律性的资信评级行业协会。其任务主要包括:组织各家评级机构交流
信用中国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评级质量;协调各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评级机构的资料审查和日常业务管理;督促检察和加强各评级机构的自律性管理,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课题组 负责人:任兴洲 执笔:邓郁松) 编辑惟信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