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制约因素
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讲信用”、“守信誉”、“一诺千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指的狭义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也包括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履约能力)。因受信对象性质的不同,信用可分为公共信用(Public Credit)、商业信用(Business Credit)和消费者信用(Consumer Credit, Personal Credit);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表现为信用交易。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信用已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具要素。普遍的守信行为才使信用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经济得以健康运转。同时,信用交易的特点又使其较之传统的现金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除政治风险和战争风险等不可控风险之外
信用中国,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的面相当广。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当然包括广义的信用,这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不能想象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企业和民众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条件下,这个国家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然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又不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有效的信用市场形式。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基本上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机制,它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地组合起来,共同促进信用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地运行和发展。这些国家普遍具有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有完善的管理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有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有信用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共同构成了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而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还相当缺乏,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是:
(一)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在我国,虽然诚实守信始终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倍受推崇的美德。但是,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建国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与其生死悠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市场。所以,赖账、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成为普遍的企业行为,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就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
(二)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细胞”,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左右。企业“三角债”现象大量发生,据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民事纠纷案件为289万件,约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帐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
信用中国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去伪存真”,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这一重要管理环节的普遍缺乏,必然导致社会失信行为的大量发生。
(三)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
具备较为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信誉且公正的征信中介服务非常普及,信用管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快速取得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真实资信背景报告的国家称之为征信国家。在征信国家,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相当高,征信业十分发达。征信服务的主要业务包括受客户委托,通过资本市场、商业市场和消费市场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中小型企业以及国内公民和境内外国人进行资信调查,授信评级,保理和商账追收等。这些信用服务完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范围内,对商业活动中各种客户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提供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规范管理服务。征信服务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和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公司和个人通过市场化的征信手段将其列入失信的“黑名单”,并对其不良记录通过正常渠道传播,在法律允许的期间内影响其市场交易能力和受信能力,且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注册新的企业。而且这些处罚不会简单地随着个人和公司的破产、停业而消失,使得他们无法在各种市场上生存,
信用中国从而达到规范市场信用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和减少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