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创新对法律环境的要求
法律环境)
信用中国信用门户网是征信企业存在的基础,征信数据开放的合法化是征信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环境是关系到征信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在我国目前信用信息资源主要被政府掌握的前提下,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应体现对征信企业以及对征信企业生存环境的双重约束,既要强调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同时也要强调数据提供的规范性,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知情权、受益权基础上,减少对征信产品创新工具及创新手段的限制,保证征信行业的活力。
四、征信产品创新对征信企业建设的要求
1、征信产品创新对信息采集的要求
信息采集是征信产品形成的基础,也是征信企业建设的一个难点,现实情况是,能够采集到一些数据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所以,我们往往忽视了创新对信息采集的要求。在征信法规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先采集什么信息,后采集什么信息直接影响征信产品开发和创新的进度,在这一点上征信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应主动选择。比如:交易信息与身份信息现阶段社会应用程度的不同。又如,大部分的信用报告需求是属于初次申请还是再次办理等等。因此,征信企业产品创新的不同取向,决定了征信企业对信息采集的不同安排,体现不同企业之间的战略决策和商业考虑。征信产品创新实际上就是征信企业商业考虑的重要内容。
2、征信产品创新与征信系统建设模式
关于征信系统建设模式的讨论,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但从征信产品创新的角度出发,应该能够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是,关于区域性与全国性的问题。我国幅原辽阔,民族众多,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均衡。条件不同的地区其征信产品创新的要求和创新的结果是不同的,甚至各自运用的评估模型也是各不相同的,很难找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地区。因此,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若是大集中的征信系统,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征信产品的创新。因此,我国征信系统建设的模式应该采取中央尽快出台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和行业标准,地方先行建设,形成以地方征信系统为单位,逐步发展整合形成全国性的征信网络的方式。
第二,是关于征信工作的组织领导问题。在征信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创新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产品的创新是否充分发挥了)
信用中国信用门户网征信企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既然,征信产品市场需求存在着社会化的要求,征信企业的服务对象既包括政府部门,又包括企业和个人,那么,征信系统建设的组织工作就应该由一个综合性更强的经济杠杆部门来进行。金融信用服务是征信企业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完全由金融机构对征信企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有可能影响征信系统社会功能的全面实现。金融机构对于征信企业而言,是重要的信息提供单位和信用使用单位之一,征信企业与金融企业不具有从属关系,而是服务于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一个平行机构。在这样的构架下,更有利于征信企业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这一社会中介机构应有的全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