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策略
当前,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针对我国现阶段国情,建议从两个层面来加以完善:
(一)从宏观层面上来看,要尽快创造建设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外部环境
第一,尽快制定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加快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步伐。立法包括多个方面,如政府信用方面的立法、企业信用方面的立法、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个人消费信用方面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行为方面的立法等。社会信用不仅需要道德约束,更需要法律约束。政府要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按照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体系,健全维护社会信用的法制保障体系,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失信惩戒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律基础。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使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获得的收益,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第二,快速推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目前推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当然,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必须在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之下,对其机构的准入、资质条件加以规范,使其真正成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品格的社会信用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创建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经济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起着无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为先为主。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应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政府应充分发挥好示范作用。政府信用水平提高了,取信于民,对社会信用发展就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政府滥用权力,失信于民,就会产生相反的效果。“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必颓。”政府首先要讲信用,不能朝令夕改,凡是对外商、企业、市民承诺的事情,要说到做到。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转变职能,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突破口,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不断提高政府信用水平,切实以政府信用建设带动整个社会信用建设。二是充分发挥好引导、助推作用。信用建设是一个社会系统性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银行、法院、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新闻宣传等各部门分工合作,共同维护社会信用的局面。比如在维护金融债权债务关系方面,要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程序,严格落实“债随物走”等原则,坚决揭露和纠正企业借破产、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