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约束差,缺乏一定的制度和法律环境
信用制度的建设中,一个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这里既包括立法和执法,也包括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对全社会信用教育的研究开发等。我国在这些方面显然存在着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立法仍然滞后。而在对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
二、 发展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对策建议
1、资源整合:规范和充分利用政府信息渠道,寻找政府和市场的结合点
目前,从信用机构发展的角度看,信用制度的模式之争实际上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政府为主创办还是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以民间为主创办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虽然目前信用中介机构数量多、渠道复杂,但大量的信用信息数据还只是掌握在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商业银行等手中。现实的情况是,在目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很不规范和相关法律环境不健全的状况下,让这些信息数据全部公开、免费使用,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把信用中介的设立门槛大大降低,但由于没有信息数据的支持,信用中介机构也是无法得到健康发展的。
显然,在信用建设初期,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其主导作用主要应体现在支持信用数据库的建设。
信用中国我们共建ccn86.com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市场是信用体系建立的根本动力。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来看,必须发挥市场对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特别是整个信用建设的基础性作用。而对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而言,市场也最终将发挥它的基础性作用,并做出客观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需求的选择。
从目前来看,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规范和充分利用政府信息渠道,寻找政府和市场的结合点。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有关部门包括工商、税务等掌握的信用资料,应逐步直至全部公开;银行系统应考虑与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积极合作,整合信用资源,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自身更好的发展,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过程中,应积极向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寻求咨询和技术援助等。国家有关部门应要求地级以上城市,积极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着的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可考虑建立全国数据交换中心,将各相关部门、区域的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交换中心,中心为非赢利性机构,中心的数据免费或部分有偿地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
同时,政府与市场的结合还体现在,政府要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离不开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从目前来看,我国信用业呈现的是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已开始呈现出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对政府而言,积极培育市场需求是份内之事也是当务之急。美国政府就很注重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市场交易者进行信用评级或者利用信用评级,如通过在法律中作出明文规定、监管机构的有关监管规定、储蓄协会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规定等等。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信用市场需求不足。而信用市场的需求是推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需求不足将严重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当然,信用市场需求的扩大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服务机构实力的增强和信用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2、限制数量,规范发展:重点培育几个大型综合性的信用中介机构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个长期过程,这个过程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建成经历了长期的甚至上百年的过程。我们应借鉴它国的经验,少走弯路,力争早日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制度。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上,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和市场需求,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切忌一哄而上、遍地开花。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如美国,其信用中介机构,基本上都是市场成熟度很高、竞争力很强的超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并且,这些企业有很高的市场认知度,有稳定的客户群。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些企业在实践中创造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形成了技术创新获得的垄断利润;而这些行业标准,也被世界各国信用服务行业所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