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WTO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实行国民待遇,国外信用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成定局;而我国本土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已有十年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培育了一支兼具国内外从业经验的信用职业队伍,继续提升其能力以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已成必然。
由此,首先通过政策上的支持,选择一些综合实力强、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的信用产品制造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信用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培育是必要的和有一定可行性的。政府对其进行部分资金支持、信息的一定程度上开放都是可以考虑的。也可考虑制定资格认证标准,确定哪些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有资格使用信息等。而从长远来看,政府则应重视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为其创建制度环境和体制保障。
对信用中介机构自身来说,则要在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等业务活动中结合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结合传统研究方法与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结合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做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
3、法制先行:创造良好环境
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化机制,而信用管理是由信用运行、信用经营、信用立法、信用执法等子体系共同构成彼此交织的运行机制。法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的保障。目前,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都能依照法律进行定位和活动。
我国信用中介机构要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的问题。而这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全国301个城市,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没有配套法规,目前还难以对外公开使用。同时,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由此,这方面的立法必须尽快提上议程。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为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基本支持。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很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在健全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的良好的市场环境,使信用体系的主体能够在一个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中,要健全相关法规,通过制定法律来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的规范发展。具体来看,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今后一段时期,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应主要包括:用以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数据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避免由于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不公开、不透明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缺乏管理而造成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个人信用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统一编码和相关标准;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行业的管理法规;严格规范信用中介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对不讲信用行为的监督和惩治法规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开始就必须使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作、规范操作、健康发展。这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在经济发展中把失信的代价降到最低。来源: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 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