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数据瓶颈,随着有关部门、有的地区积极建立各自的信用体系,信息割据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数据瓶颈对信用市场的发育形成了强约束。如何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信用信息开放的现实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信息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信用机构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征信数据是制作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信用管理服务的基础性条件。信用市场要发展,首先是信用中介机构必须能够合法地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的报告。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物质基础。
2、信用管理公司处于等米下锅找米下锅的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实际从事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大约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左右。信用中介机构从起步到现在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数据源的问题。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信用产品原材料要么被部门垄断要么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的数据管理公司垄断或优先使用。当前,在我国的信用信息开放立法还很薄弱、而信用信息来源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有些掌握和具有一定信用信息优势的部门或行业,已经出现了利用所具有的信用信息优势地位,采取收费、指定代理机构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资源直接开展咨询服务的倾向。这一现象应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垄断和寻租的现象的蔓延。信用数据的开发与信用数据的采集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3、社会信用体系的本质也要求信用信息开放。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因此,信用机制要求的信用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才能真正起到保证市场经济公平和效率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个人和企业活动的流动性加快,要保证客观公正地评价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就需要个人或企业的全面的信用信息。区域信用体系或是同业的信用体系都明显地有其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