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用信息分散,且被严格屏蔽。在我国,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这些部门占有80%左右的信用信息资源,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机构难以全面得到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依靠信用数据进行商业化、社会化和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以及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4、地方和行业各自为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了对信用信息的进一步分割和垄断。自1999年上海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以来,北京、深圳、汕头、温州等许多地方都先后进行了联合征信的实践,建立了信用信息系统。行业方面,银行、税务、工商、建设等行业也建立了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不管是地方,还是行业,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实际运作中都各自为营,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要么是只在本地联合征信,要么是只在本行业同业征信,缺乏统筹考虑,不能协调一致,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进一步加剧了信息分割的局面,形成了更大范围的垄断。条块和地区的分割使信用信息资源不能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自由地进行流动,影响着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
5、征信市场混乱。首先,就信用机构的征信来说,无法得到法律法规支持的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等环节杂乱无序,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和统筹规划,各信用机构的数据库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数据库之间不能互连、互通,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其次,许多政府部门把自己掌握的信用信息交由下属信息机构去开发,这些机构打着“信用**”的旗号逐步渗透到信用市场的商业活动中来,从中获利。
三、我国信用信息开放的对策建议
1、建议先出台数据使用和管理法
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