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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开放的问题与对策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7-12 【◎在线投稿】
同时,企业和个人征信直接设计到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需要法律界定。另外,许多国家都是从数据管理立法着手建立自己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因此,要先出台数据使用和管理法,从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数据开放、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以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的法律规定。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是:
  (1) 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
  (2) 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
  (3) 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
  (4) 对信用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在各地和各行业现有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而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单靠信用机构,难以开展征信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市场化运作的过程将极其漫长。因此,由政府推动,打破信用信息的屏蔽和垄断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政府推动除了体现在立法方面,还可以在支持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方面有所作为。
  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中心的定位应该是非赢利性机构,可以部分有偿地(少收费)为征信中介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这部分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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