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建议
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受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特别是中央政府的作用。在促进信用环境和信用体系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政府既要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又不能直接介入商业化运作。目前对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基本能达成共识,但是,不同的理解却带来不同的操作模式。上海从信用公司设立到强制信息披露及行业发展都是政府主导,这种做法的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信用体系框架,上海从1999年初成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同年7月成立上海资信公司,2002年3月28日建成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很大的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也与加入WTO后减少行政干预的大方向相违背。
浙江的做法则是政府搭建信用数据平台,营造信用环境,对信用信息的加工则没有限制。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能在较短时间内奠定本区域信用体系的基础,同时在对信息的加工服务等环节采取市场化方式从而又不违背市场化方向。我们认为,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的做法值得肯定,至于其个人信用建设则要及时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要面向全国鼓励市场化运做的信用中介机构在政府搭建的信用数据平台上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如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以及根据以上信用产品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惟有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信用机制,从而真正改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浙江。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市场化化运作特征明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的民营中介机构较为活跃,只是政府推动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大量民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苦于没有信用数据原材料而发展困难。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坚持市场为主导的正确方向,政府不能直接或间接介入商业化过程,以免走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从有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和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的原则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等方面。由于现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开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性开放还是以其它方式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提出以全国数据交换中心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健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参见附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图)。另外,区域信用系统一定要与全国的信用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政策取向
为尽快形成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当前急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国务院需要尽快明确一个主管部门。
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它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和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很多部门和市场培育,包括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而目前尚没有一个部委在抓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由于信用主管部门事实上的缺位,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迟迟没能出台,已经影响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因此,在我国现在急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又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的情况下,国务院需要尽快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之后,首先要拿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方案应该包括总的原则,政府定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信息开放、联合征信、法律法规、外资准入等涉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成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建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主管部门,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是我国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具备综合规划、协调和管理的能力;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建设,信用行业属于一般服务业;三是很多地方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都是由原地方计委牵头和推动,上海市是以原上海市计委为主要组织单位直接推动,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原地方计委,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挂靠原武汉市计委等。四是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有助于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