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议先提出信用管理法律框架。完整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信用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目前我国信用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信用数据的开发与信用数据的采集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如何协调各部门开放数据,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在健康中发展,应该成为政府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对信用中介机构与信用管理活动缺乏法律依据进行规范管理,在当前的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显得比较被动;同时,企业和个人征信直接设计到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容易造成信用中介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律可依,缺少法律保障的局面。由于我国信用业发展历史不长,实践经验不足,制定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但为避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要加紧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到规范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三、建议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征信数据是制作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信用管理服务的基础性条件。信用市场要发展,首先是信用中介机构必须能够合法地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的报告。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物质基础。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中心的定位应该是非赢利性机构,可以部分有偿地(少收费)为征信中介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这部分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第四、政府部门不宜发起建立信用中介机构。为顺应入世后的新形势和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减少政府行政色彩,防止政府垄断,维护市场的公正,提高效率,政府部门不宜发起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主要管基础建设和法规建设。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整个信用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为了保证信用报告的可信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独立、公正、平等的第三方,从设立之初就要明确政府只能推动不能介入,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主办者,既不应是政府机构,也不该是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利益集团。要防止出现表面市场化而实际上被行政垄断或利益集团垄断的局面。在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中,如不解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政府还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来主办的问题,即使建立了一系列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并不能保证我国信用体系能正常有效地运行。此外,鉴于信用行业是一个投资大、见效慢、社会效益明显的新兴行业,对市场主体政府应给予积极的培育和扶持政策,如税收优惠,如对外资的管理等。 信用研究中心《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课题组》本报告执笔:陈新年 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