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根本途径就是加强法制建设。法律是根基,是让一切信用活动具备有效性的根本保障。事实上,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的使用等等,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现在的关键问题,则是如何建立起科学、规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笔者认为,我国的信用立法应包括信用管理立法与信用服务立法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信用管理立法必须首先确立国家信用主管机构和监管主体,明确政府各部门对社会信用的监管职责和范围
1.法律应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任务和原则。
一是规定政府对社会信用实行只建不评的原则,即政府各职能部门只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负责收集、整理、录入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但不进行信用状况评价。
二是必须实行信用公开原则。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法律应规定政府各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相关信用信息,对不宜进行公开的,也应允许各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有偿征集,基本类似于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向工商部门有偿调档查询。
2.法律应明确政府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明确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应对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服务行为给予法律上的认可,规定信用中介机构有权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开展信用调查活动;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向其开放信用信息;对有些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也应当允许中介机构进行有偿征集,并规定中介机构必须对采集信息的安全性负责。
其次,应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比如,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应明确注册资本数额、专业人员数量、技术装备水平等要求;在从业条件方面,应明确规定具体的人员资质和职业操守等。
再次,明确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信用中介机构在进行信用中介活动时必须对信用信息采集的合法性、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
3.法律应明确社会成员对自己的信用负法律责任,要加强对自身的信用管理,特别是企业的信用管理。
其中,应规定企业必须设立信用管理机构或专门人员,企业必须对其向社会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就像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一样,必须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信用服务立法对于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信用服务立法主要针对信用中介机构来展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明确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方法。
其中,可以包括直接进行书面采集、电子网络采集、社会信用调查、向被评估人索要相关信用数据等。
2.明确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这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最基本问题。它们必须是统一、全面、科学和可操作的。法律应明确: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必须由国家信用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具体的信用评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