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
中介机构通过系统征集、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后所形成的信用资源是重要的商业信息,社会各界均可进行有偿使用。这里,法律应明确中介信用机构的各项收费标准和价格变化幅度,使其中介行为更加规范。
三、通过法律要求,推行统一、规范、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标准
信用管理技术标准不仅包括前面所论述的信用的组织管理方面,也包括信用的技术管理方面,即信用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步骤,也决定着信用体系建设质量的高低、效果的好坏。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各类主体的征集标准和方法有很大差异,又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法律中明确信用管理、信用服务方面的一些基本技术标准,并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坚持和推广,对于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在企业信用评价方面,分析近年来国内信用管理实践以及国际专业评估机构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我国采用“企业信用评价分值认证法”比较科学、实用。这一方法的评价原则是:客观、全面、公正地以信用事件的发生为依据,并根据信用事件对企业信用的影响,将信用事件设定为一定的分值,将一定时期内企业的信用事件的分值进行加权计算后,根据具体分值来显示或评价企业的信用。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确定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
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00分,并从以下10个方面进行信用分值的增减。
(1)主体资格信用方面。包括: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行政许可情况,企业的资质等级情况,企业拥有或使用商标情况,企业年检情况等等。
(2)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包括:学历情况,个人经商履历情况,个人守法情况,个人债务情况。
(3)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信用状况。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的赢利状况),产品质量状况,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市场状况,企业历史发展情况等。
(4)企业资本循环状况。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衡量企业资本运行情况的各项指标。
(5)企业工资、劳保状况。包括:发放工资情况、提供福利情况、设立劳动保险情况等等。
(6)企业税、费缴纳情况。
(7)企业债务履行情况。
(8)企业银行贷款的偿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