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以诚信立业,但由于保险经纪行业经营对象的特殊性,现阶段很多经纪公司因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欠缺,在经营模式和方式上模糊了自己的位置,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甚至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经营原则。一些保险经纪机构没有意识到保险经纪人的职能在于双方的沟通,并有准确理解和传达双方的意思表达,帮助被保险人投保、索赔、处理纠纷和监督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更要在委托、协助投保、协助索赔等方面遵守诚信原则。许多保险经纪机构背离了诚信原则,忽略了自身作为被保险人利益的代表,致使被保险人弱势性所带来的损失机会加大,给整个保险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五)监管力度和诚信原则的要求存在矛盾
增加保险经纪公司数量,壮大规模,鼓励各种形式的保险经纪公司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新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放宽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各项条件,但是,对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管力度不能因此而放松,实际上,入门门槛的降低和监管力度的加强并没有矛盾。保险纪经人代表被保险人作为其法律上的定位,要保证他在经营中真正维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对其行为还应给予制度上的监管和约束。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而且保险经纪人在发展之初,受自身条件和市场环境的限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问题,不加强监管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在引入保险代理制度的初期,由于法律滞后和监管乏力,造成了许多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坏了保险业的形象。
二、保险经纪行业诚信问题的对策
保险经纪行业的诚信主要通过保险经纪机构的商业行为和行为结果来体现或实现。保险经纪机构的商业行为过程与监管机构授权的业务范围有关,与行业共同的游戏规则有关,与其组织的文化价值观和业务流程有关,与其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标准有关,因此,保险经纪机构肩负构筑行业诚信的主要责任,保险经纪机构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严格自律其业务行为,根据行业规则提出其诚信服务标准并告知行业所有利益相关方,依法积极接受业务投诉和监管。
(一)完善保险经纪活动的基本原则
要在进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诚信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在保险经纪行业立法中将公平、公正、公开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保险行业普遍运用的原则作明文规定,以充分发挥保险经纪的协调作用。此外,还应根据wTO成员国约定的协议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将考虑市场准人、外资设立、重视和扶持民族保险经纪机构等问题的规范化纳入立法的范畴,尽快确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经纪活动的基本原则,促进国内保险经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以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挑战。
(二)法律、法规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从法律、法规上规范保险经纪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保险经纪行业重要的立法原则,与此同时,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纪纪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经纪行业法律、法规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拓展市场领域,控制风险,细化保险经纪操作规范,提高民族保险经纪机构的盈利能力;加强对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经纪法律体系。
(三)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
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在检查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诚信从业的监管,对存在不诚信的情况的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建立一个诚信义务的标准,并作为强制性规范载入相关法规,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纠纷的出现,促进保险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立法的含义不仅仅局限于制定保险方面的法律,它应该包含制定整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和规范,诚信、自律永远只对坚持原则的组织有效,而惩戒不诚信的经纪机构只能依靠法律的公正和监管权力的恰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