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些分析,我们建议在目前情况下,即在1993年7月开始实行紧缩政策30个月之后,在通货膨胀率已经下降到10%、经济增长率下降到10%左右、宏观调控目标已基本实现的情况下,采取以下的综合治理措施:
--进一步明确宣布今后不再搞注资清债;
--鼓励企业之间自行”磨债“,银行适当帮助提供信息,为企业”搭桥“(但银行本身不负责清欠);
--在人欠大于欠人的行业继续鼓励企业实行”三不原则“;
--在实行以上政策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规模,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向在建和一些新建项目发放投资贷款,在投资资金这个与最终需求直接相关的环节上向经济中注入资金,缓解企业资金不足的境况,压缩企业间债务。
--对一些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能够出口或实现进口替代的企业,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增加国内最终需求和减少”对国外的最终需求“,而不是”挤掉“另一部分国内需求);但要明确不能再普遍追加流动资金贷款;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第一,在最终需求环节上注入银行贷款,增加了货币供给,可以在宏观调控目标基本达到的情况下实现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整。仅仅在经济的中间环节上增加流动资金供给而不扩大最终总需求,不可能实现此目的,而只能增加库存。
第二,用这种方式增加货币供给量,然后逐步流通到整个经济,可以通过经济内部的选择与竞争机制(我们或多或少已经有了一定的竞争机制),让企业去自行解开债务链,使好的企业获得更多的流通手段,差的企业获得较少的补贴(目前情况下还不可能完全取消),而不象”注资清欠“或普遍增加流动资金贷款那样抹杀”好债“与”坏债“的差别。
第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一般地说总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公共职能;在目前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仍大量不足的情况下,增加这些领域里的投资,既可以扩大总需求,增加就业并更充分地利用目前已出现闲置的生产资料生产能力,又能缓?quot;基础瓶颈”,释放出过去被瓶颈压抑的大量生产能力,增加总供给,缓解总供求之间的矛盾,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具有一箭双雕的作用。同时,在目前地区间差异较为突出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对内陆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投资,又可缓解这方面的矛盾。
当然,应该注意到的是,政府出面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本质上属于“财政政策”的范畴;而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缺乏完善的货币市场和政府?quot;公开市场业务“机制,我们执行这种财政政策,事实上还不得不通过直接由银行增加政策性长期贷款的方式进行,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方式,也会造成一定的扭曲(当然比单纯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所造成的扭曲要小)。这是需要通过各方面的体制改革,逐步创造条件加以扭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