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阶段 自从1993年开始,我国信用评级业务正式列入国家法规条文,并受到社会重视。特别是企业债券评级和银行贷款企业评级已经国家明文规定,必须评级,形成了制度。同时信用评级机构也正式被列为社会中介组织。
1993年8月,国务院修改了企业债券管理办法,颁发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等级。”1993年11月,中共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提出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其中就有信用评级机构。这是党中央提出要建立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正式文件,信用评级问题逐步引起社会重视。
在这期间,国内信用评级业除了对企业债券和贷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外,还开展了对证券商、城市信用社、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的资信评级。同时,还召开了一些理论讨论会,广泛讨论了信用评级的一些理论和方法问题,有的还邀请国外信用评级公司知名专家参加,对于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199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贷款行为,颁发了《贷款通则》,第二十六条专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作了规定:“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司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同年,各商业银行实行《贷款证》,又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评级,并在企业资信等级记录栏中记录,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2000年7月,上海市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开始把分散在各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入库数已达240多万市民,为有关方面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服务。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在全国率先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信用制度开始受到大冢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