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的较长时期中,我国并不存在信用评级机构和业务。因为,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层层的指令性计划之下进行,信用评级这一与市场经济作用机制密切相关的业务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产生了信用评级的业务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大约在50家左右,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贷款项目评级、企业信用评级、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债券信用等级评级、保险及证券公司等级评级等。经过十多年的艰苦探索和经验积累,目前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基本状况 (一)信用评级业务不断拓展
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始于债券评级,目前债券评级也是信用评级公司的各项业务中唯一受到监管机构指定的业务。
(二)行业龙头初步显现。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是伴随着企业债券的发行而产生的
1986年地方企业开始发行债券,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债券进行统一管理,并要求发债企业公布债券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的一些机构组建了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十余年来,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膨胀、清理整顿、竞争和整合的过程,
(三)信用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初步建立
1992年,中国信用评级协会筹备组经过多次讨论,于1992年6月制定了《债券信用评级办法》,建立起我国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方法,为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一般都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但在具体的指标体系上仍有一定的差别。
(四)信用评级业的制度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
1993年国务院发文提出,企业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并要求1亿元以上的企业债券要经过全国性的评级机构评级。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