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是法律义务和责任 信用既受道德法庭的管辖,也受世俗法庭的管辖。在前者,人们总是从做人的伦理道德方面,要求讲信用,不讲信用者则要受道德谴责和舆论评判;在后者,信用已经成为法律所强制规定的一项义务,法律会根据职业、身份、地位等不同标准,对特定的人规定其必须遵守的具体的信用义务,违背该义务即为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从世界各国来看,信用、特别是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问题,都已经普遍地上升到法律的范畴。在几乎所有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中,都将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予以规定,甚至将这一原则规定称为“帝王条款”,推崇备至。与此原则相适应,信用作为一项义务性规定越来越广泛地出现于相关法律之中,并有着日益加强之势。
信用作为法律义务,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约定义务,二是法定义务。作为约定义务,信用的义务性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规定中。信用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对一个人(自然人或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社会评级。信用的这种义务属性在合同中得到集中体现。合同乃是当事人双方的契约,是双方的彼此承诺。对自己所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兑现,这是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信用的精髓之所在。由此可见,合同也好,信用也罢,都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约定义务。
与约定义务不同,法定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即由法律把某种信用要素明确规定为特定人所必须遵循的义务;同时,对法定义务的履行能力的大小,也是衡量一个人信用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作为法定义务,信用的义务性常常表现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公司法中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在法律上,公司和股东将公司事务托付于董事,便与董事之间建立起了信托关系。这种法定义务是因担任特定职务所依法产生的,不需要个人的承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也不以个人是否承诺而受影响。这实际上是更高层次的信用义务要求。无论是约定性的信用义务,还是法定性的信用义务,都是法律义务,而不再仅仅是道义上的义务。作为法律义务,信用的落实也应主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对违反信用义务的最好惩罚莫过于让其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市场信用水平的提高要靠相应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信用的确立离不开道德的教化,也离不开法律的威慑。但是,不论是事先的人伦教化,还是事后的法律惩罚,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对于市场信用的维护和市场信用水平的提高来说,都是不足的,还应当同时建立一套堵截人们违反信用义务机会的法律制度与机制。
信用的法律机制主要是通过相互的制约来防止出现违反信用义务的情形。这种制约既包括市场主体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包括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制约。在前一种制约情况下,法律对诸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其行为发生相互的制约,一方的行为形成对另一方行为的制约,从而保障各方当事人都按信用要求行事。在后一种制约机制的情况下,通常是通过市场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来防止或减少市场主体不守信用情况的发生。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