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信用记录制度,防止银行误入“信用陷阱”。商业银行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建设信用记录制度的经验,按市场化运作,建立经营银行信用信息的专业化公司,开展联合征信业务,从企业、银行、税务等部门全方位地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诚实守信情况等综合信息,形成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同时建立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
4、理顺产权关系,明确银行信用关系的主体。使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真正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产权关系清晰的市场经济主体,从而真正奠定银行信用往来的基础,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产权边界,能够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5、开办信用保险,降低银行信用风险损失。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银行信用保险业务,当银行信用发生风险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降低银行信用风险损失。
6、发展信用担保,为银行提供信用风险保障。银行在办理贷款、信用卡、信用证等信用业务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保障银行债权,应督促债务人或第三人对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发生银行信用风险时,银行可以采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向第三人追究连带责任等执行担保权利的措施,收回银行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健全信用法规,把银行信用牢固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对银行信用来说,法律应是一张网。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法律,使银行信用,由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制层面,使其成为强制性的、人人遵守的社会规范。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竹子